您当前的位置:新闻>版权

AI之声何以成“侵权之声”?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2026-04-16 16:09:23

  最近一段时间,《哪吒之魔童降世》配音演员吕艳婷、张珈铭等人相继发布声明,公开抵制未经授权采集声音素材用于AI模型训练、音色克隆及违规商业使用的侵权行为,边江、张磊等数位从业者及专业声工场接连发声响应,国内配音行业掀起声势浩大的集体维权行动,AI仿声领域的版权合规与权益保护问题迅速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此次维权绝非创作者与技术发展的对立,而是在生成式AI深度融入文化生产全链条背景下,行业发展与版权治理深层矛盾的集中显现,更折射出一系列亟待破解的核心命题:当声音创作成果可被无成本克隆、无边界使用,表演者的创作权益该如何切实保障?当自然人人格标识成为可随意编辑的数字素材,数字空间内个体的人格尊严该如何有效守护?当技术应用逻辑与产业运行规则发生碰撞,兼顾创新活力与创作根基的健康行业生态该如何系统构建?

  AI训练采集声音素材,著作权边界如何厘清?

  声音是配音演员的核心创作资产,其承载的表演者权正面临AI技术的全面冲击。在此次集体维权事件中,侵权行为的逻辑起点并非最终生成的AI音频,而是对配音演员在既有视听作品中已公开表演成果的采集与复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配音演员通过声音的语调、节奏、情感表达等艺术处理,将文字剧本转化为鲜活的听觉形象,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行为,依法享有完整的表演者权。

  在AI仿声场景下,未经授权采集表演素材用于模型训练,以及将训练生成的AI合成声音投入商业使用,已直接侵犯表演者的财产权益。相较于财产权的显性侵害,表演者人身权面临的风险更具隐蔽性与根本性。当AI生成的音频以“虚拟主播”“AI配音”等面目出现时,听众无从知晓其声音来源正是某位专业配音演员的艺术结晶,实际上剥夺了配音演员的表明表演者身份权;当AI合成声音被用于低俗内容、虚假宣传或与表演者艺术风格严重不符的场景时,将直接损害表演者的专业声誉,构成对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的侵害。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殷某桢案中明确,配音演员的声音即便经过AI技术处理,只要社会公众能够根据音色、语调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该AI声音仍属于权利人的保护范围,未经许可使用即构成侵权。技术手段的迭代不改变侵权行为的本质,AI仿声不能成为规避表演者权利保护的法律漏洞,更不应成为剥夺表演者法定权益的技术借口。

  筑牢AI时代配音表演者权利保护屏障,关键在于将保护关口前移至数据源头。针对AI场景下表演者权保护面临的新型挑战,现行著作权规则仍存在侵权认定标准不细化、权利人举证难度大、源头管控机制缺位等短板,难以完全适配生成式AI技术的发展节奏。2025年出台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为AI合成内容溯源提供了坚实制度支撑,但其管控核心聚焦于内容传播环节,无法破解无授权采集与训练的源头侵权难题。

  对此,必须严格恪守先授权、后使用的版权保护基本原则,加快建立健全AI训练素材采集的法定授权机制,明确模型训练者对素材来源合法性的前置审查义务,全面压实技术开发主体的源头合规责任。要厘清AI应用场景下合理使用的法定边界,明确非商用、二次创作等情形不构成法定免责事由,坚决杜绝以技术创新为名规避版权责任的各类行为。从数据采集、模型训练的起始环节筑牢权利边界,切实保障表演者对自身劳动成果的控制权与收益权,为持续激发行业创作活力、维护规范有序的版权市场秩序筑牢坚实的制度防线。

  声音能被随意克隆,人格权如何保护?

  声音不仅是艺术创作的载体,更是自然人不可剥夺的核心人格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公开他人声音。不同于作为创作成果的财产价值,声音的人格属性天然依附于自然人个体,承载着独有的身份特征、情感表达与精神内核,是人格自由与人格尊严的核心组成部分。传统场景下,针对声音的人格权侵害多为偶发、局部的不当使用,影响范围可控。

  生成式AI技术的广泛应用,突破了传统人格权的保护边界,斯嘉丽·约翰逊诉OpenAI案的核心争议,正是AI系统未经授权通过训练数据习得并再现自然人可识别的声音特征,即便未直接复制原始录音,也已对自然人人格权益形成实质侵害风险。无授权声音克隆技术可在权利人完全不知情、未许可的情况下,仅凭少量公开音频样本生成高度仿真的合成音频,应用于完全背离权利人个人意志的各类场景。当合成声音被用于传递与权利人真实意愿相悖的观点立场、表达违背其个人准则的内容时,将直接造成个体数字人格与真实人格的割裂,侵害自然人的人格同一性。社会公众极易将合成内容所传递的意志与权利人本人直接绑定,这不仅会贬损权利人的社会评价、侵害其名誉权,更会从根本上剥夺自然人通过声音自主表达意志、塑造社会人格的核心权利,对权利人造成难以逆转的精神损害。这种侵害直击个体身份认同的核心,是对自然人人格独立性与人格尊严的根本冲击。

  捍卫数字空间中的人格尊严,须构建法律规制、技术管控、行业自律三位一体的保护体系。在法律规制维度,应进一步细化自然人声音人格权益保护的法律适用规则,明确AI合成声音人格权侵权的核心认定标准,以声音可识别性为核心判定依据,厘清非商业场景下的侵权边界。完善人格权侵害禁令事前救济制度,优化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健全精神损害救济与惩罚性赔偿机制,为权利人提供全面高效的司法保障。在技术管控维度,应将人格风险防控全面内嵌于技术研发全流程,将尊重人格尊严的伦理原则嵌入声纹合成技术底层架构,建立合成声音使用场景负面清单拦截机制,完善权利人真实意愿事前核验流程,从技术源头防范违背权利人意志的声音滥用行为。在行业自律维度,应健全AI合成声音全流程伦理审查体系,明确技术开发者的红线禁区与主体责任,推动形成覆盖研发、应用全环节的伦理规范,引导行业始终坚守尊重人格尊严的发展底线。技术发展的核心要义是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这是数字时代人工智能治理必须坚守的价值根基。

  AI仿声冲击行业秩序,产业生态如何重塑?

  AI仿声侵权乱象的持续蔓延,正在动摇文化产业的发展根基。配音演员群体遭遇的权益侵害,已从个体维权事件传导为影响配音行业存续与数字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全局性风险。

  当前AI仿声领域已形成素材非法采集、模型无授权训练、内容批量生成、流量商业变现的完整灰色链条,低成本侵权工具的广泛应用,持续拉低行业侵权门槛,使无授权声音克隆与使用行为呈现规模化、隐蔽化、链条化特征。部分内容传播平台审核处置机制不健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侵权内容的拦截与处置滞后,客观上为侵权行为的扩散提供了便利。专业配音演员的生存发展空间被持续挤压,大量低质低价的AI合成内容充斥市场,行业专业门槛与艺术创作标准持续走低,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循环。当技术效率成为单一价值标尺,文化创作所依赖的人的创造力与艺术的独特性将被逐步边缘化,版权制度激励原创、保障回报的核心功能将持续弱化。产业生态的失衡失序,不仅扰乱了文化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更侵蚀了数字文化产业长远发展的内生动力。

  构建健康可持续的产业生态,核心在于推动技术创新与创作者从零和博弈走向利益共享。当前配音从业者与AI技术开发者、内容传播平台之间的对立态势,根本症结在于利益分配机制的缺失与权责边界的模糊。破解这一困局,须立足数字文化产业长远发展大局,构建多方协同、权责清晰的产业治理框架,推动技术创新红利公平惠及创作源头。

  可借鉴音乐版权领域成熟的集体管理经验,探索建立声音表演数据集体许可机制,由行业组织代表表演者与AI 开发主体开展集中授权谈判,统一收取训练素材授权费用,并根据使用频次、商业价值等标准向表演者分配收益,破解单一个体授权效率低、维权成本高的行业痛点。推动平台建立AI生成内容的收益分成机制,当AI合成声音产生商业价值时,按约定比例向声音来源的表演者返还收益。强化政策引导与顶层设计,将表演者权益保护、声音人格权益保障全面纳入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整体规划,推动技术创新与版权保护的政策协同,鼓励技术企业与创作者群体探索声音数字分身的合法授权与商业化路径。唯有让创作者在技术浪潮中真正共享创新红利,才能实现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的双向赋能,推动数字文化产业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

  配音行业集体维权行动,既是个体合法权益的捍卫之举,更是对数字时代AI产业发展边界的一次集体校准。技术创新不能以突破法律底线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创作者合法权益为前提。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深刻变革,必须从源头守住表演者权利边界,以伦理底线守护人格尊严,用共生机制重构产业生态,在技术浪潮中构建起包容创新与规范有序相统一的治理体系。

  (作者于波为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副院长,戴静茹为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生)

编辑:郁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