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海泉辞职请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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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海泉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6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刘海泉提出辞去安徽省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刘海泉提出辞去安徽省监察委员会主任职务的请求,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编辑: 刘贤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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