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当前,我国正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202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健全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探索扩大商标保护范围,优化版权保护机制,拓展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渠道。本期特邀专家围绕相关问题进行研讨。
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取得了哪些阶段性成就?如何在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中占据主动?
万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知识产权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十四五”以来,我国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顶层设计,深化该领域各项改革,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
知识产权创造质量稳步提升。“十四五”时期,我国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数量持续增长,截至2025年,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达532万件,成为世界上首个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数量突破500万件的国家,既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也为全球创新发展作出重要贡献。我国在《2025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的排名提升至第10位,拥有24个全球百强科技创新集群,其中“深圳—香港—广州”创新集群首次跃居全球百强创新集群榜首。“十五五”开局以来,我国知识产权创造继续呈现高质量发展态势,今年上半年,共授权发明专利45.3万件,核准注册商标205.5万件。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断完善。修订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今年6月修订的商标法,从严格商标注册申请条件、加强商标管理、规范商标专用权保护等方面完善相关规定,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提供更加完备的法治保障。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治理能力持续增强,社会满意度逐年提升。
知识产权运用效益加速显现。近年来,各地积极开展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有效推动存量专利盘活、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十四五”以来,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从2020年的44.9%提升至2025年的54%,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总额从2020年的3194.4亿元增加至2025年的4253.5亿元。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突破18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从2020年的11.97%提升到2024年的13.38%,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度稳步提高。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市场价值充分彰显,为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注入持久创新动力。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对标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目标,仍存在短板弱项。一是知识产权创造结构性失衡。目前仍存在低价值专利,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高端装备、生物医药等领域原创性、基础性高价值专利储备不足。创新资源高度集中于头部企业与东部创新集群,区域分化态势显著。企业国内专利申请量庞大,海外系统性布局滞后。二是知识产权保护适配性欠缺。随着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与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入推进,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创新实践发展、国际竞争需求存在一定差距。知识产权维权周期长、举证难、赔偿尺度不均衡等问题未能根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权属、数据产权归属等问题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涉外知识产权诉讼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涉外案件审理效率问题较为突出。三是知识产权运用市场化不畅。创新成果闲置、资源配给错位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高校和科研机构发明专利产业化率较低,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能力偏弱。在新能源等新兴领域,我国企业虽持有大量专利,但将其转化为国际通用技术标准的能力尚显不足。
当前,国际经贸竞争日益复杂,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大国博弈的重要领域。国际经贸规则正进行新一轮重塑,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为代表的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制度型开放和营商环境优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倒逼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优化升级。部分国家以知识产权为工具实施贸易保护,我国企业面临海外诉讼、技术封锁、市场准入限制等问题。“十五五”时期,要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与竞争,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一方面,加快建设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持续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机制,依法严格管理技术出口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与优势出口产业,动态监测域外立法修订、贸易调查动向。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和风险防控,切实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和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
另一方面,跟踪研究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国际发展趋势和问题,推动完善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提高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支持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建设,打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全球创新环境,推动构建共商、共建、共享的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格局。
提升知识产权转化运用能力
我国现有技术交易平台如何助力打通从实验室到生产线的“最后一公里”?
曾燕(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活跃的专利转化运用生态是创新要素高效配置的土壤,也是专利技术迈向产业的桥梁。自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相关部门,坚持以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多方协同、服务联动为原则,持续优化运营体系、拓展金融服务、完善服务链条,开放协同、运行高效的专利转化运用生态系统正加速形成。专项行动期间,首次完成全国2700多所高校和科研机构134.9万件存量专利的盘点工作,筛选出68万件转化前景较好的发明专利,与46万家企业精准对接。组织各地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等路演活动1.6万余次,促成专利成交额150多亿元。
技术交易平台是促进知识产权流转的重要载体,能够为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提供有力保障。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推动构建以13家功能性平台为支撑、6家区域中心为纽带、65家产业中心为节点,覆盖全国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近两年促成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累计近8000次,交易金额超500亿元。目前来看,知识产权专利转化运用对分行业、分场景的供需精细化匹配提出更高要求。然而,现有技术交易平台还存在供需匹配不准、平台协同不畅、后续服务不足等问题。
第一,现有技术交易平台对供需信息的结构化加工不足,专利信息尚未充分转化为可供企业决策的产业化方案。高校等技术供给方主要提供专利摘要和技术参数,对技术成熟度、适用场景、实施条件、预计成本和权属状态披露不足。企业等技术需求方主要通过自主填报提出需求,生产经营中的具体问题尚未充分转化为可检验、可比对的技术指标。
第二,跨平台数据和业务衔接规则不统一,成果流转需要在多个系统间重复录入、核验和查询。现有技术交易平台分属科技、教育、知识产权和国资等系统,在成果编码、技术分类、权属信息、价值评估和交易结果确认等方面存在差异,增加了跨平台检索、认证和监管成本。
第三,现有技术交易平台的服务容易止于信息对接和交易意向,交易后的产业化服务缺少稳定承接。技术成果达成交易意向后,还需完成样机改进、工艺放大、质量认证、融资和市场验证,但现有技术交易平台与专业机构之间尚未普遍形成项目转介、节点跟踪和反馈机制。
未来,要有效打通从实验室到生产线的“最后一公里”,需从精准匹配、权益激励和模式创新等方面发力。
一是提高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的匹配精度。技术交易平台应围绕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具体问题形成需求清单,并据此筛选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利成果。依托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加强高校专利等科技成果与企业需求精准对接。
二是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机制。高校和科研机构等相关部门应健全专利转化尽职免责和容错机制,支持科研人员通过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收益分成等方式参与成果转化。
三是成果供需双方采用更加灵活的转化模式。对于风险较高、转化难度较大的专利技术,高校和科研机构可采用先使用后付费、先转化后入股、开放许可和销售收入提成等方式。企业根据技术验证和市场应用进展分阶段支付费用,科研团队则可通过后续收益分享继续参与技术改进。
四是充分发挥技术交易平台作用。线上平台与线下中试验证、检验检测等实体服务联动,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流程支撑。基于实体服务相关信息建立统一资源目录,使企业根据技术指标可以直接检索和比较线下机构服务能力,并实现在线预约、平台推单、机构接单和技术经理人跟单。建立技术经理人牵头、认证标准前置和服务数据回流的全过程协同机制,由技术经理人将项目生产问题转化为可检验的技术指标,并牵头协调科研团队、中试机构等为项目提供全流程综合性服务。完善线上平台和线下实体服务联动的资源保障和激励机制,整合科技贷款、保险等政策工具接入线上平台,实行一次申报、并联审核、自动匹配和在线结算,将资金拨付与合规审查、样品形成等关键节点挂钩,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强化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针对不断涌现的新兴产业,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哪些适应性不足?如何加强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马一德(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演进,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加速成长,成为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主阵地。截至今年6月底,人工智能、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有效发明专利占总量的16.5%。新兴领域在创新版图中比重日增,创新的主体、要素、节奏、场景不同于以往,而现行知识产权制度适应性不足已在这些领域显现。
在人工智能领域,随着人工智能深度介入发明和作品创作,谁是创造者、权利归属于谁、责任由谁来承担等问题逐渐显现。例如,有人以AI系统“DABUS”为发明人申请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并写入《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试行)》;北京互联网法院“AI文生图”案认定体现使用者智力投入的生成图片为作品,著作权归属于使用者;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生成式AI服务侵权案中明确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零星的个案回应支撑不起完整的规则体系,训练数据边界、模型参数定性等新问题接踵而至,系统性的制度供给已迫在眉睫。
在生物医药领域,创新药研发周期长,专利保护期限补偿等红利有待充分释放。我国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已施行多年,但仿创平衡的细则仍在磨合。特别是人工智能进入药物设计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水平不可避免地会整体抬升,创造性评判的标尺必然随之移动。基因编辑的可专利性边界、真实世界数据的权属规则,同样有待厘清。对于投入巨大、周期极长的产业,制度的每一分不确定都会计入创新的整体成本。
在低空经济领域,我国企业已获全球首张无人驾驶载人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然而,飞行数据、适航数据等确权、交易与维权尚无现成依据。此外,低空智联网等技术标准尚在制定中,标准与专利如何衔接,也需在产业定型前一并明确。
上述领域痛点各异,生产端的变化却是相通的,即创造主体从人类逐步延伸到人机协同,核心资产从作品、技术方案逐渐延伸到数据与算法。市场端同样在发生变化,例如,AI智能体代替消费者比价下单,商标法以消费者认知为基础的保护逻辑开始动摇。深度伪造滥用品牌、虚拟商品用标等问题,也都溢出既有规则。两端叠加,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在主体、客体、机制等各环节同时承压,单点修补难以奏效,亟须整体性的制度升级。
首先,要补齐规则空白。在生产端,建议分领域完善审查标准,明确人机协同成果的归属与责任规则;在市场端,探索扩大商标保护范围,优化著作权保护机制,让新场景新行为有规可循。此外,数据是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面。数据的价值在流通使用中实现,宜循此推进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分置。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试点已覆盖17个省市,颁发登记证书近5万张,下一步应加快建成全国统一登记体系,让数据资产有证可凭、有价可估,并明确训练数据使用边界,兼顾保护与流通。
其次,在立规则之外,保护的节奏和力度也要跟上。节奏上,以快速预审、优先审查压缩确权周期,落实专利期限补偿,以专利开放许可加快存量专利转化,引导企业把专利与商业秘密的取舍前置到立项时。力度上,落实好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用好远程办公等场景的保密措施要求和境外侵权追责规则,对恶意侵权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让侵权得不偿失。
最后,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还应放在全球坐标中谋划。当前,数据跨境流动、AI生成内容保护等在国际规则中尚未定型。我国是人工智能应用大国,在数据产权登记、人工智能治理等方面已走在全球前列。应持续健全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在规则塑造中占据主动,同时提升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水平,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守住企业出海的风险底线。
健全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保护面临哪些挑战?如何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
陈儒丹(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家级涉外法治研究基地研究员):目前,全球科技竞争日益激烈,知识产权正从普通商事法律工具转变为特定地域博弈手段。随着我国新质生产力相关产业加速出海,提升涉外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性日益显著。
当前,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数量持续攀升。2025年,中国企业涉美知识产权新立案2053起,美国对华337调查29起,涉中国180家企业,全球占比67%。而2025年中国出口企业海外专利布局覆盖率仅24.7%,纠纷前置风险极高。超60%中小出海企业没有专利自由实施分析风险检索机制,被动应诉占比超七成。海外涉华知识产权制度调整越发频繁,导致维权路径及结果不确定性加大,增加了中国企业应对专利诉讼的难度和成本。海外专利侵权风险从“点状分散偶发”变成“常态全域爆发”。如2025年美国专利商标局新成立可以直接向局长汇报工作的“标准必要专利工作组”以加强法律执行保障,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屡次对中国企业下达跨境禁令。
此外,海外侵权指控不管是时间维度还是空间维度都在延伸。例如,2025年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汉堡地方分院认为中国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国际展会并展示带有CE标识产品”构成“即发侵权”情形,对其颁发临时禁令,即使产品尚未实际销售。又如,境外非专利实施实体滥诉空间向境内蔓延,从传统海外围堵模式转向同时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全景相机龙头企业影石创新被迫国内外双线作战。
面对跨国恶意诉讼和滥诉,我国正加快全方位反制措施体系布局。一是实现法治保障提质增效。2025年5月,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正式施行,为企业海外维权提供清晰路径。二是实现维权网络全覆盖。已在全国30多个省(区、市)设立了99个“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平台”,6个重点领域产业平台,并在11个国家布局海外平台,形成“国内+海外”双向联动维权指导网络。2025年全年累计提供指导咨询服务4800余次,为企业挽回损失27.5亿元。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机构可提供海外诉讼风险预警服务。三是实现服务精准化。国家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优化升级,收录189个国家和地区的1470部法律法规及国际条约,编制国别指南与维权指引,实现一站式查询服务。四是实现渠道机制多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可采取禁诉令机制、专利无效程序、商标撤销程序等反制措施。
在系统识别研判风险挑战的基础上,健全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打通纠纷解决机制国际互认通道已成为提高我国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任务。
在仲裁方面,我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但在知识产权领域,存在中外知识产权可仲裁性规则差异大,部分裁决易被境外认定为超裁而拒执,叠加域外滥用公共政策例外、国内仲裁程序国际化适配不足、调仲衔接不善等因素,导致知识产权仲裁裁决的国际互认水平相对较低。需精准划定仲裁受案范围,支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等对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规则进行优化,依托《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区域协定深化跨境协作。
在调解方面,我国已签署《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但尚未批准该公约,目前中外调解程序、证据规则与效力认定标准仍难以统一,跨境协作机制依然缺位,导致和解协议跨境强制执行力较弱。对此,我国已出台商事调解条例,未来还需进一步健全和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建立中外联合调解机制,如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已和21个境外争议解决机构建立了联合调解机制。此外,还需推广“调转仲”强化执行效力,允许当事人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仲裁机构依据和解协议开具仲裁裁决书,提升国际互认水平。
在诉讼方面,我国已签署《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但尚未批准该公约,主要依靠有限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和互惠原则实现国际互认,覆盖面窄,不确定性大。知识产权法的地域性叠加各国司法差异导致跨境平行诉讼和判决冲突频发。需对接国际判决互认规则,稳妥推进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扩容,完善平行诉讼协调与对等反制机制,扩大“诉调衔接机制”适用范围。
编辑: 郁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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