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时代呼唤新的版权交易秩序
有读者近日发现,华夏出版社新出版的《新译黄庭经 阴符经》等图书的版权信息页上多出了一行字:“禁止将本书内容用于人工智能训练,违者必究。”该消息一经媒体报道,立即引起了广泛关注。媒体援引华夏出版社编辑部工作人员的话称,该声明是著作财产权人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加上的,而不是出版社根据行业性规定作出的决定。
图书的版权信息页上出现一行平时很少人关注的字,之所以会引起广泛关注,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出版业已经开始对他们的“读者”进行新的分类——分成人和AI。他们不仅要防传统的复制、翻印、盗版行为,还开始重视机器读取和模型训练可能带来的权益问题。
对于AI训练究竟应该如何使用出版物内容,法律界看法不一,出版界亦抱有完全不同的态度。但有一点是明确的:一方面,著作财产权人要求限制AI吸收自己出版物的内容是合理的;另一方面,AI向出版业深度渗透的趋势不可抗拒,所以合理的解决出路应该是,著作财产权人与AI公司之间需要建立一种新的交易秩序。
首先必须明确两个概念:人类阅读是一种消费行为,阅读之前已经通过购买图书获得了阅读、摘录、批注和转借的权利;但是,AI公司对一本书进行拆解、数字化,然后投喂给训练模型,再拿训练出来的能力提供商业服务,就已经不是简单的阅读,而是生产性使用了。
既然AI公司利用著作财产权人提供的内容获取了商业利益,著作财产权人当然有权限制AI公司使用出版物的内容,就像传统出版物使用图片公司的图片和影视作品使用曲作者的音乐必须获得授权一样。所以,2023年7月由国家网信办牵头,联合6个部门共同颁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实际上,著作财产权人主张权利是一回事,能否真正限制AI训练使用又是另外一回事。正如华夏出版社编辑部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所言,AI训练过程高度复杂,输入的书籍内容与最终模型输出的内容之间可能已经很难建立直接对应关系,实际维权存在很大困难。
所以,著作财产权人与AI公司之间更好的互动模式不是“禁止用于AI训练”,而是“未经授权,不得使用;获得授权,必须付费”。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著作财产权人与AI公司的交易关系,不应被简单理解为“著作财产权人卖语料给AI公司”,更理想的前景应该是建立一个“五层交易结构”的版权市场:第一层,是最易操作的单本著作授权模式,著作财产权人与AI公司约定授权多久、哪些模型、如何付费。第二层,是出版社建立“版权池”模式。著作财产权人同AI公司约定哪些图书、什么时间内、可以用于哪些模型训练、按照什么标准付费。第三层,是未来最值得探索的按照“使用量”收费模式。因为图书内容不同、质量优异,对AI的贡献自然不会相同,所以不能简单地以每本书收多少钱来计费,而是可以设计成分级计费的模式——基础授权费+使用量费用+收益分成。第四层,是可以避免“全面禁止”和“全面开放”两级选择的分级授权模式。比如A级允许AI公司用于模型预训练,出版社收费最高;B级允许AI公司用于后训练,出版社收费较高;C级允许AI公司建立RAG知识库,出版社收费中等;D级允许AI检索且引用原文,出版社按照使用量收费;E级仅允许摘要、索引,出版社收费较低;F级禁止使用。第五层,是AI订阅出版社模式。由AI公司与出版社签订定期协议,出版社承诺每年更新多少本书、更新哪些内容的书、向AI公司开放哪些权限,而AI公司则定期定额向出版社支付费用。该模式最大的好处是AI公司可以持续获得高质量的内容供应。
不管是哪种模式,AI公司必须说清楚用了谁的哪些内容。
按照“授权即可使用,使用必须付费”原则进行的版权交易,实际上是AI对图书的“知识生产价值”进行重新定价。
所以,AI的兴起,不应被看成出版业的末日,或许是出版业的新生机会。
编辑: 蔡梦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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