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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房投影惹上版权官司?

安徽法制报 □本报通讯员 周婉溶2026-05-20 15:00:58

  谁能想到,客房里一台普通的投影设备,竟让一家守法经营的酒店无端卷入一场“知识产权维权”官司,背负“侵权”之名,深陷经营困扰。近日,宁国市人民检察院通过精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纠正一起涉酒店投影版权的虚假诉讼,为无辜企业摘掉“侵权”帽子,切实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彰显了检察力量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守护。

  投影惹祸 守法酒店突遭诉讼

  2022年8月,一家正常运营的酒店管理公司突然收到法院传票,一纸诉状将其推至被告席。原告某文化传媒公司诉称,该酒店客房内的投影设备播放《不合理蛙》等7部影视作品,侵害了其依法享有的放映权,要求酒店赔偿经济损失7万余元。

  庭审中,该文化传媒公司出具了作品登记证书、公证书等一系列材料,看似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其“合法维权”的主张。法院据此作出原审判决,认定酒店构成侵权,判令其赔偿3000元。

  相较于7万余元的索赔额,3000元的赔偿金额并不算高,但“侵权”二字的标签,却给这家守法经营的企业带来了难以挽回的声誉损失。酒店经营者满心委屈,明明自己从未主动侵权,却要无端承担侵权责任,正常经营也受到了不小的困扰。

  迷雾揭开 虚假诉讼露原形

  这场看似合理的“版权维权”,背后却暗藏猫腻。2025年3月,上级检察机关将这起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依法交办至宁国市检察院。接到线索后,该院迅速成立办案组,深入核查案件细节,抽丝剥茧还原案件真相。

  经查,该文化传媒公司股东陈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早已打起了“虚假维权”的歪主意。他在明知涉案7部影视作品的出品方已注销,无法合法取得影片放映权授权的情况下,仍指使他人在相关授权文书中违规添加放映权相关内容。2022年4月,相关人员伪造公司印章,制作虚假授权文件,陈某明知这些材料存在严重问题,却仍凭借虚假材料完成作品登记、获取公证书,并于当年8月恶意提起民事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参与伪造印章、实施虚假诉讼的相关涉案人员,已于2024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陈某的虚假诉讼行为,也在检察机关的核查下彻底暴露。

  精准监督 检察履职纠错案

  办案检察官经细致审查认为,原审民事判决存在明显偏差,既未查明证据的真实性,也未准确区分相关版权概念,加重了企业的合法经营负担。

  一方面,该文化传媒公司据以起诉的授权文件系伪造,其本身并不享有涉案影片的合法放映权,原审判决依据虚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另一方面,案涉影片存储于酒店客房投影系统,供入住旅客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观看,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范畴,而非文化传媒公司主张的放映权。更重要的是,酒店作为住宿服务主体,核心业务是提供住宿服务,并无能力对投影设备自带的每一部影片进行版权甄别,原审判决不合理地加重了企业的审查责任。

  基于上述审查意见,2025年6月,宁国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对该案依法再审,纠正错误判决。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2025年12月,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全面采纳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依法撤销原审民事判决,驳回该文化传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至此,被无端卷入诉讼的酒店终于摘掉“侵权”帽子,恢复了清白。

  以案说法:影片放映权,特指通过放映机、投影仪等专业设备,将影片公开再现给不特定公众观看的权利,常见于影院等专业放映场所;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取作品的权利,酒店投影系统存储的影片,即属于此类范畴,二者不可混淆;酒店、宾馆等住宿类经营者,核心业务为提供住宿服务,无需承担超出自身经营能力的版权审查义务。对于经营设备自带的影视作品,只要经营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选择正规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及内容,便无需对每部影片的版权归属逐一甄别,无需过度担忧无端侵权风险。

  检察官在此提醒,知识产权保护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支撑,但绝不能成为少数人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更破坏司法公正和营商环境。

编辑:郁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