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身份证号填错4位,保险公司拒赔!上海法院判了
身份证号填错4位遭保险公司拒赔
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3月,欣欣公司(化名)在佳信保险公司(化名)处投保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欣欣公司为被保险人,保险范围为包括徐田(化名)在内的34人,每人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10万元,保险期间为2024年3月8日至2024年6月7日,欣欣公司于投保当日全额支付了保险费合计5100元。
2024年4月,徐田在派送快递过程中,驾驶电动自行车与王女士发生碰撞致其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徐田承担全部责任,欣欣公司一次性赔付王女士12.8万元。
欣欣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依据保险合同向佳信保险公司理赔,佳信保险公司却以出险人员徐田与投保清单中记载的身份证后4位不符为由拒绝理赔。欣欣公司理赔未果,将佳信保险公司诉至青浦区人民法院。
号码记载错误并非故意隐瞒、虚假告知
青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骑手徐田的身份证号在出险时填写的与投保清单中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从合同目的看,投保人在被告处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旨在为原告雇员因工作遭受意外伤害分散经营风险,以保障原告的利益。虽然案涉“投保清单”中“徐田”的身份证号后4位记载有误,鉴于投保时徐田系原告在册雇员,法院有理由相信投保人当时的投保意向确为原告员工徐田,否则其没有理由为姓名与身份证无法匹配的徐田投保并支付相应保险费。
投保人投保时将雇员身份证尾号记载错误并非故意隐瞒、虚假告知,亦未增加承保风险、影响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评估。据此,“投保清单”中的笔误并不影响双方真实合意的认定,符合“误载不害真意”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欣欣公司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请求佳信保险公司予以赔付。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编辑: 李谷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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