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敬”不免责 “创意”要守“则”
近年来,“IP跨界联名”成为热词,围绕经典文学人物、历史名人以及知名艺术形象的跨界联名层出不穷,从文创产品到快消品牌,从出版机构到互联网平台,IP 开发不断延展边界。然而,频频出现的版权争议也让各界“头疼”。从“擦边致敬”到“实质性相似”,从“借用形象”到“重构表达”,企业在创意与侵权之间的“游走”,正成为行业健康发展面临的难题。
新茶饮品牌某某茶因在世界读书日期间联合某出版社推出“烟腔乌龙”联名产品并使用改编后的鲁迅画像致敬文学家鲁迅,被法院判决赔偿20万元并于近日公开道歉,引发公众对“致敬经典”与“娱乐化表达”的关注。在商业开发中,如何界定合理改编与歪曲篡改?如何在IP 开发中兼顾文化传播与权利保护?围绕上述问题,《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从法律实践与产业角度进行了深入分析。
改一点也侵权?边界何在
该案件起因是,新茶饮品牌某某茶在2024年世界读书日期间推出“致敬鲁迅”联名活动,产品“烟腔乌龙”的杯身印有鲁迅手捧奶茶的画像,配文“老烟腔,新青年”,并配套推出同款立牌、宣传册等周边产品。该画像被认定抄袭画家杨之光、鸥洋创作的《永远进击》《鲁迅半身像》,仅将原作中的“香烟”替换为“奶茶杯”并做镜像反转,构成实质性相似,不仅侵犯了画家的著作权,也因商业使用鲁迅形象而侵犯了其肖像权。事件引发广泛争议后,某某茶下架相关产品并首次致歉。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某茶赔偿原告(杨之光遗孀鸥洋及女儿杨红)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万元,并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于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某某茶曾提出上诉但随后撤诉,最终在判决生效后于日前发布道歉声明,重申已第一时间通知全国门店撤销宣传、停止销售并回收所有涉及相关视觉元素的包材及周边。此外,针对鲁迅肖像权问题,某某茶已与鲁迅家属及相关基金会达成和解并进行了赔偿。
某某茶品牌将原画中鲁迅手持“香烟”的关键元素替换为“奶茶杯”,法院认为,与构成的实质性相似,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对此,北京斐普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晓宇表示:“《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同时规定的修改权则是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不论是对作品进行修改还是改编,如果改变了作品原本表达的观点、理念、风格、特色、韵味等思想内涵,则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朱晓宇认为,案涉奶茶企业将画作中的“香烟”换成“奶茶杯”,显然改变了原作品的思想内涵,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
那么,司法实践中,是否是以“改动大小”作为原画作判断标准呢?中国传媒大学教授郑宁从司法裁判标准角度进一步细化了判断逻辑:“第一,是否改变了作品的核心思想与精神内核;第二,改动是否损害作者声誉。”她认为,“把严肃的革命斗士形象转化为迎合消费的商业符号,属于对作品主旨思想的颠覆。合理的致敬或改编,只会调整作品的形式、细节,不会改变原作的核心精神与价值表达。”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焦和平也强调,判断边界需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是否保留原作品独创性表达与精神内核,二是改动是否损害原作品作者声誉或著作权人人格利益。”同时提出,“‘香烟’是原画作塑造鲁迅‘永远进击’‘鲁迅半身像’形象的关键细节,替换为‘奶茶杯’并未形成新的独立作品,不符合改编权的构成要件,但这种局部改动却改变了原作品的精神内核,法院认定为侵犯作品完整权符合司法实践一贯标准。二者的边界本质是平衡创作自由与著作权保护,无绝对统一标准,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海君认为,要从“是否破坏了作品的实质性部分”和“是否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来进行综合考量。卢海君表示,改编是通常获得作者授权,或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作品进行再创作,产生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但尊重原作品的核心思想和表达。他举例提到,在陈世清诉北京快乐共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一案中,法院的判断标准是只要改变了作品的内容、观点、形式,就应判定构成对作品完整权的损害。
历史人物形象能随便用?表达何在
记者关注到,在公众讨论中,有一个问题常被提及,既然鲁迅属于历史人物,其形象是否可以自由使用呢?
朱晓宇表示:“除了《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法定许可情形和合理使用情形外,任何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都是侵权行为,不存在以‘合理致敬’‘文化传播’‘公共利益’为由免责的空间。”
郑宁则进一步厘清了权利边界:“杨之光的后代只能针对杨之光先生创作的这两幅鲁迅美术作品维权,不能垄断鲁迅这个历史人物本身。”同时强调,“鲁迅属于公共历史文化资源,任何人均可以基于史料、公有领域素材进行原创的鲁迅形象创作。”“人物”与“表达”并非同一层面的法律客体。历史人物属于公共资源,但围绕该人物形成的具体艺术作品,仍然受《著作权法》保护。
焦和平也持类似观点:“画家后代的维权边界清晰且有限,其权利仅限于画家在二次创作中形成的独创性表达,不包括已进入公共领域的鲁迅画作元素。”
历史人物本身可以成为创作素材,但具体艺术表达(如画作、雕塑等)仍受著作权保护。商业开发若直接使用既有作品,必须取得授权;否则,即使打着“致敬经典”的旗号,也难以规避侵权风险。
卢海君则表示,公共利益的实现并非无底线使用作品,而是通过设立合理使用制度、权利期限届满进入公共领域等法定路径展开,商业主体以致敬或文化传播为由进行营利性使用,本身就超出了公共利益的合理范畴。
联名“翻车”问题何解?“创意+合规”双轮驱动
如何在商业价值与文化价值之间找到平衡点,既考验企业的版权意识,也考验行业的制度建设水平。唯有将版权合规嵌入创意生产全流程,才能真正实现文化创新与权利保护的良性互动。某某茶在道歉中提及“版权意识严重不足”和“创作审核机制问题”。对此,多位专家将问题指向企业版权合规体系的缺失。
朱晓宇直言:“出现这类侵权行为突出反映了相关单位及具体负责人的版权意识乃至法律意识淡薄,对于不得未经许可使用在先作品、名人形象等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
这一问题在“快节奏营销”背景下尤为突出。郑宁从行业实践角度分析原因:“首先,没有建立素材溯源机制,设计团队直接照搬网络图片,没有核查图片的作者、权利状态、授权情况;其次,新茶饮行业的联名营销普遍追热点、快上线,没有时间做完整的版权尽调;最后,一些品牌以为和出版社联名,就等于拿到了所有相关的版权授权,没有做权利核查,导致踩雷。”
焦和平则将其归纳为企业版权管理体系缺失、审核机制失效,一是认知误区,混淆“致敬”与“无授权使用”,误以为出版社拥有相关IP全部权利,忽视经典形象背后的二次创作作品享有独立版权;二是审核机制流于形式,缺乏专业知识产权审核人员,未对设计元素版权来源进行穿透式核查;三是商业功利性主导,为赶进度、降成本跳过版权核查,存在侥幸心理。实际上,大型企业应承担更高的版权注意义务,这种基础性疏漏,本质是对版权保护的忽视,也反映出当前部分企业版权合规意识与管理能力不匹配的现状。
在具体创作层面,焦和平提出了两项基本原则:“一是合法授权,商业用途二次创作无论改动大小,均需获得原著作权人许可;二是不改变原作品核心内涵。”
诚然,随着监管趋严和公众版权意识提升,单纯依赖创意驱动的联名模式已难以为继,必须转向“创意+合规”的双轮驱动。郑宁也强调操作要点:“先进行版权审查,再创作。使用、改编的时候,不能歪曲、篡改原作品,不能恶搞、低俗化,避免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某某茶“烟腔乌龙”侵权案,为当下火热的跨界联名营销敲响了警钟。它不仅是一场个案判决,更是一次关于文化表达边界与版权规则的集体提醒。
在文化创意产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经典IP的再开发、再传播本应成为激活文化资源的重要路径。但正如多位专家的共识——任何创新都必须建立在合法授权与尊重原作的基础之上。“致敬”不是免责的理由,“创意”也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编辑: 郁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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