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1月15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吴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月14日下午,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一些修改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法制委员会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今天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关于社会团体。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十条第四款中“社会团体”涵盖面较窄,建议修改为“社会组织”。鉴于2024年1月8日,民政部出台了《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个意见。同时,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将该款“企事业单位”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
关于施行时间。第二十条规定施行时间为“2014年1月1日”,有的组成人员建议斟酌。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根据立法技术规范和实际操作,修改决定的原施行时间不变,修订草案应当规定新的施行时间。因此,建议将施行时间修改为“2025年3月1日”。
另外,组成人员还提出诸如专题询问次数过多、增加闭卷询问、办理不满意再询问等建议,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些都属于操作层面问题,主任会议可以决定,不再在法规中作出规定。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进一步增强专题询问的针对性、实效性,更好发挥专题询问的作用,修订《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是十分必要的。经过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与相关上位法不相抵触,符合本省实际,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编辑: 章嘉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