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5年1月14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吴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修订草案)》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3年10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这是全国省级层面第一个对专题询问进行规范的地方性法规,对规范和促进专题询问工作起到重要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形势的变化,特别是监督法的修改,我省专题询问办法有必要及时进行修订。
一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完善监督法及其实施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实行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更好发挥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同时,根据国家机构改革的实际,有必要修订我省专题询问办法,将监察委员会纳入专题询问的对象。
二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2022年3月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开展专题询问等职权,这是国家法律首次对专题询问这一监督方式作出明确规定。2024年11月修改的监督法,进一步完善了人大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并将“专题询问”纳入第六章章名之中,专门增加四条内容。为贯彻落实监督法,我省专题询问办法有必要作相应修改。
三是促进我省专题询问工作的需要。2010年12月我省首次开展专题询问以来,截至2024年12月底,共开展了37次专题询问,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也需要进一步增强针对性、实效性,以更好发挥专题询问的作用。有必要修订我省专题询问办法,作出回应。
二、修订过程
根据常委会领导要求,法工委牵头成立修订工作专班,从办公厅、研究室、法工委抽调人员抓紧开展修订工作。通过认真学习研究监督法、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全面梳理总结我省专题询问工作经验成效,抓紧完成专题询问办法修订草案对照稿。2024年12月5日下午,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陶明伦,副主任刘明波专门召集由办公厅、研究室、法工委等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集中对修订草案对照稿进行修改,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12月6日,将该稿印发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同时在安徽人大网、省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省人大微信公众号等公开征求意见,收到13家单位或机构反馈意见45条。12月30日下午,修订工作专班集中对所有建议进行逐条研究,除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建议规定过于具体外,其余建议基本予以吸收,形成修订草案稿,经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韵声审定后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2025年1月6日、11日,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了研究。1月13日,主任会议听取关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修订草案)》修订情况汇报,决定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完善专题询问的原则和要求。专题询问是监督法明确规定的监督方式,应当遵循监督法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为此将第三条修改为:“专题询问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第三条)
2.增加专题询问对象。根据监督法有关规定,将专题询问的对象由原来的“一府两院”,修改为“一府一委两院”,即增加了监察委员会。(第一、二、十、十六条)
3.细化专题询问的议题提出流程。根据监督法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规定各机构在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专题询问的建议议题,经主任会议决定后列入监督工作计划和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专题询问的议题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第五条)
4.明确开展专题调研。根据监督法有关规定,明确在开展专题询问前,有关专委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创造性规定,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加,并明确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调查研究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第七条)
5.完善专题询问的组织形式。根据监督法有关规定,明确专题询问可以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上进行。并根据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增加规定:“主持人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第十条)
6.增加规定制止情形。根据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增加规定:“被询问人回答的内容针对性不强、关联度不高的,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第十二条)
7.扩大适用范围。根据各地要求,扩大本办法的适用范围,规定设区的市和县级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参照本办法执行。这样既为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提供基本法律依据,也为他们进一步探索预留空间。(第十九条)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编辑: 章嘉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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