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私人影院不“私人” 影片版权须较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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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咖”,又名“私人影院”或者“主题影院”,属于提供点播观影服务的娱乐场所。三五好友带上奶茶走进“影咖”,点播一部口碑影片,消磨一个下午,这种娱乐方式正逐渐成为年轻人的假日新选择。但消费者是否意识到,您点播观看的影片可能是盗版?侵权盗版行为又会怎样影响我们的生活?

  2024年7月16日,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私人影院侵犯著作权案件。该私人影院经营者叶某为了降低成本,通过互联网上的“小纸条”“电影街”等网站共计下载影视作品1585部,在未经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自建的局域网利用计算机终端向消费者提供视频点播等服务,营业期间共收入81704元。

  该案为知识产权领域新类型案件,涉及数字证据审查及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等复杂问题。遂平县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坚持围绕证据中心,严格依法办案,夯实证据链条。

  在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下,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叶某经营“影咖”的局域网(播放系统)进行恢复并提取数据,确定该影咖营业期间下载影片的数量、播放次数以及非法经营数额;同时,委托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美国电影协会北京办事处等对涉案影片侵权情况进行鉴定。最终认定犯罪嫌疑人叶某涉案影视作品中有84部侵犯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464部侵犯了美国电影协会成员的著作权。

  2024年9月29日,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叶某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著作权是创作者的心血结晶,每一部电影、每一首音乐、每一部文学作品都凝聚着创作者的智慧和汗水。侵犯著作权,就是对创作者的不尊重和对创新精神的打击。当侵权行为泛滥,创作者的积极性将受到严重挫伤,文化创新的源泉也将逐渐干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编辑: 耿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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