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万元执行款提前到位善意灵活执行促双赢

安徽法治报      阅读 

  “感谢法院今天专程来池州帮我们现场解封银行账户……我们企业破产风险消除了,公司一批老员工养老问题也有了着落。”池州某建设公司负责人牧某由衷地向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致谢。近日,该院在执行一起涉民生、民企案件过程中,执行干警秉持“善意+灵活”的执行理念,对被执行企业财产采取灵活执行措施,并巧妙找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促进案件达成和解。

  因资金周转需要,被告金某分批向原告徐某借款共计520万元,安徽某电子公司、池州某建设公司宣城分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后因金某未按期归还借款徐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金某向原告徐某归还借款及相应费用,被告安徽某电子公司、池州某建设公司宣城分公司对金某不能清偿的部分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分之一连带清偿责任,池州某建设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补充偿还责任。因上述几名被告均未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经多方调查,发现金某、安徽某电子科技公司、池州某建设公司宣城分公司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短时间内均无履行能力。为了尽快促使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得以兑现,执行法官遂决定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池州某建设公司予以强制执行,冻结该公司银行账户,并对其名下房产进行司法评估拍卖。

  拍卖进程中,被执行人池州某建设公司向法院表明希望就该案履行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调解,分期给付生效判决确认其应承担的赔偿款,作为和解条件,该公司要求解封其银行账户,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为避免因执行导致企业的经营困难甚至破产对当地营商环境带来的不良影响,且被执行公司破产不利于申请人债权的实现,执行法官积极奔走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告知池州某建设公司如因该笔债务导致公司破产将不利于保障其员工的生活、就业权益,且对于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危害很大,法院可帮助其同申请人协商解决问题;另一方面,执行法官积极做申请人思想工作,告知其被执行企业面临的困难,且评估拍卖将花费大量人力、时间成本,不利于其债权的快速实现。最终,在执行法官的积极斡旋下,双方当事人在彼此退让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在利息方面做出让步,以646.4570万元了结双方全部债务,池州某建设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前给付330万元,余款于2025年5月10日前全部付清。池州某建设公司表示将积极筹款,并于2024年5月8日提前两日给付了第一期款项。拿到330万元借款,申请人徐某非常满意,池州某建设公司负责人对于法院善意文明执行、一心护航企业发展的执行理念表示非常感动,于是便出现开头致谢法官的一幕。(通讯员 包羽菲 王丽娜 记者 梅觉明)

编辑: 蔡梦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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