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法院:拒不偿还欠款 执行公积金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阅读 

  公积金是按照规定储存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储金,除专项用于住房消费外,一般不能提取,但公积金不能是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法外之地”,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法院可以强制提取。近日,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以强制提取公积金的方式,为申请执行人钱某成功追回借款十万余元。

  2018年,被执行人赵某向申请执行人钱某借款二十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赵某未能偿还该笔借款,在钱某多次向赵某催要无果后,依照仲裁条款向淮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裁决生效后,赵某仍未能实际履行付款义务,钱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案件承办人及时对被执行人赵某的财产进行查控,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仅控制少量存款。承办人从申请执行人钱某处得知赵某为矿上职工,且赵某已近退休年龄,便推测其名下定有可供执行的住房公积金。承办人遂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了赵某的公积金缴纳信息,并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成功冻结了赵某未提起的公积金十万余元。年前,赵某退休后,承办人及时通过社保部门调取了赵某退休的相关证据材料,并于今年2月公积金补缴完毕后,依法强制提取了被执行人赵某的全部公积金十万余元,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钱某的借款。

  【法官普法】最高人民法院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中答复,在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事由的情况下,可以对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本案中,被执行人赵某已退休,已经符合提取条件,故法院依法强制提取了赵某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此次强制提取,为本案的顺利执结奠定坚实基础。(王阳)

编辑: 程玉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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