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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发布通知:完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安徽省医保局 2026-06-09 05:40:16

关于规范完善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皖医保发〔2026〕11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等要求,现就完善我省生育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逐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一)确保单位职工应参尽参。职工依法随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0.5%—1%费率缴费。

  (二)落实领金失业人员代缴政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由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缴费比例按照当地企业单位费率,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费。享受参保地企业职工同等生育保险待遇。

  (三)将灵活就业人员等纳入保障范围。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职工医保缴费率与参保地企业费率(含单位费率及职工个人费率)相同的,享受参保地企业女职工同等生育保险待遇;缴费率低于参保地企业费率的,按现行规定享受待遇。

  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统一缴费基数,合并计算缴费费率,并动态调整。

  二、稳步提升生育保障水平

  (四)完善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1.产前检查。按照临床必须原则,全省统一制定覆盖孕期基础检查项目的门诊产前检查基础服务包,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居民医保且处于待遇享受期)发生的基础服务包内检查项目费用,不设起付线,全额纳入基金保障,累计支付限额标准1000元。基础服务包范围以外或超过支付限额标准的政策范围内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纳入职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2.住院分娩。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或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居民医保且处于待遇享受期)在参保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保险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限额内基金全额保障,顺产支付限额标准4000元,剖宫产支付限额标准6000元,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封顶线合并计算。已享受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住院分娩待遇的参保居民,不再享受居民医保分娩补助待遇;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先行享受居民医保分娩补助待遇的,可予以补齐待遇。异地生育的按各地现行政策执行。危急重症孕产妇以及生育并发症、合并症人员分娩期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可按参保类型基本医保普通住院政策报销,不重复保障。

  (五)扩大基金支付范围。落实国家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指南,支持产科发展。将“分娩镇痛”等产科项目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时按照甲类管理。做好辅助生殖门诊医疗保障,落实“取卵术”等8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支付政策,有序将本省参保人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

  (六)规范生育津贴支付。坚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享受条件与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条件保持一致。按照企业费率参保缴费的女职工,产前连续参加生育保险满10个月(含生育当月),且领取生育津贴时属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的,可按规定享受法定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退休女职工生育的,可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不发放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规定的产假天数计发,灵活就业人员等生育津贴计发基数为本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

  三、优化生育保险经办服务

  (七)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管理服务,切实做好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工作。参保人跨统筹地区就业时,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时长连续计算,在新参保地申领生育津贴,具体标准由申领地确定。切实增强政策包容性,享受生育保险基础待遇不得要求提供生育服务证、结婚证等不必要材料。推进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实现住院分娩发生的“顺产”、“剖宫产”医疗费用省内异地直接结算。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和程序,生育津贴支付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健全落实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政策。全面落实生育津贴“即申即享”服务机制,探索在参保人休假期间均衡支付生育津贴。做好新生儿参保工作,继续推动落实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

  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八)推动支付方式改革。落实国家按病种付费分组方案与技术规范要求,完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按人头付费等医保支付方式,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九)加强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强化生育保险基金使用监管,规范生育医疗费用支出,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充分利用医疗保障智能监管子系统,结合生育保险待遇特点强化事前提醒、事中审核和事后监管,探索构建相应大数据模型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各类违法违规使用生育保险基金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骗取、套取生育津贴等不法行为。

  本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6年5月29日

门诊产前检查基础服务包

  备注:国家规定的免费产前筛查项目不纳入门诊产前检查基础服务包。

编辑:黄曼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