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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拒交物业费,可能违法

生活晚报 2025-12-03 13:00:02

  近年来,围绕物业费的话题时常被提起,有关物业费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有的业主因小区环境脏乱、治安混乱等原因拒交物业费而被起诉。那么业主能否因为物业服务不到位、房屋质量有问题等原因,拒交物业费呢?法院又会不会支持呢?一起看看下面几个案例吧。

  因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

  案例解读:

  某物业公司因业主张某一家自入住后就拒绝交纳物业费,并经数次催讨无果后,将张某诉诸法院,要求判决张某一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公共能耗费。张某在法庭上辩称,该套房屋自入住后便存在房屋漏水、发霉等现象。物业公司一直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故其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一定的责任,对物业费进行扣减。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张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张某提出要求对房屋渗漏水、发霉等自用部位维修、维护的项目,不在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范围内。即使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亦应由张某另行向责任人主张权利。故对张某辩称因物业公司未履行房屋维修义务,要求在物业费用中予以扣减的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万余元及公共能耗费500余元。

  法官说法:

  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房屋质量问题对应的是业主和开发商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物业费对应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二者不能混淆。

  物业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后,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而房屋质量问题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范畴,并非物业公司的责任范围。业主对于房屋质量问题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另行与开发商协商或诉讼解决,但无权因此而拒交物业费。

  以未入住为由拒交物业费

  案例解读:

  2014年被告杨某出于投资目的,在新疆昌吉购买了一套住宅,并于同年办理收房手续。此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催缴,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为此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庭审中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服务的对象是业主房屋,而非业主。业主的房屋是否使用,并不影响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提供服务。杨某购买房屋的目的是投资,而物业服务也为杨某的房屋起到了保值的作用,杨某亦是物业服务的受益者。最终,经法庭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杨某当庭支付了拖欠近两年的物业费,物业公司也放弃追究违约金的主张。

  法官说法:

  房屋交房后,业主对房屋就已实际占有并享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亦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对小区环境不满拒交物业费

  案例解读:

  张某起初是按时交物业费的。但后来小区居民自己搭建的阳光房越建越多,他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此类问题,但一直未得到解决。此后,张某就再也不交物业费了。物业公司数次上门催收物业费,张某依然拒交,物业公司将张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按合同约定,有义务制止业主搭建违法建筑,并上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但物业公司并无任何行政执法权,物业公司自己无法对违建进行强制拆除。所以只要物业公司对违建业主提出过制止要求,并及时上报行政部门,就已经尽到义务,业主不得以此拒缴物业费。最终,法院判决业主依法支付相应物业费。

  法官说法: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规定,物业服务公司不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机关,并无任何行政执法权。

  物业服务公司对小区存在的违章搭建、施工扰民、车辆乱停乱放、侵占公共绿地等影响小区秩序的行为只要履行了监督和督促整改、制止义务并及时上报行政管理部门,即可认为其履行了相应的物管职责。业主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自然无法得到支持。(据华律网)

编辑:郁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