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视频是“免费素材”? 小心,随意剪辑搬运构成侵权!
他人的直播视频,是否可以剪辑后在自己店铺播放,用作带货宣传?看似省时省力的“搬运”行为,实则涉嫌侵权,可能面临高额赔偿。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多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原告均为某平台的主播,被告作为线上店铺的经营者,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的直播视频进行切片或者直接搬运至自己的店铺进行播放,并销售同类商品牟取利益。原告取证后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本案中,原告主播根据所售卖商品的特点,精心编写宣传文案、选取背景音乐、布置特色场景,再通过本人服装和饰件搭配,在直播中运用肢体语言及独特口头讲解的方式向网络大众推广商品。芜湖经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直播带货视频通过场景布置、镜头切换、背景音乐选择、服装和饰件搭配、独特讲解等方式,向网络观众推送、介绍相关商品,形成了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视听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
被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擅自将原告的直播视频切片或整体用于自己店铺的商品推广,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视听作品,侵犯了原告对涉案视听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各个案件原告涉案视听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创作难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使用方式、侵权时间,特别是被告利用涉案视听作品销售商品数量、金额等情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4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赔偿金额。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该类案件是近年来在电商领域盗用直播视频的典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虽然直播对外公开,大众都可以保存视频,但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剪辑、截取搬运用于商业带货牟利。该类案件的审理,明确了直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边界,规范了直播视频二次传播行为,警示电商主体从事视频带货业务应当付出自己的创作劳动或者取得权利人合法授权,不得借“剪辑搬运”进行商业引流,牟取不法利益,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大江晚报 顾娅 吴杰健
编辑: 蔡梦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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