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业知识产权领域重要制度落地利好创新主体
7月27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第一批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目录,将水稻、小麦、棉花等10种作物列入实施范围,并配套制定发布了判定指南等文件,此举标志着我国农业植物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正式落地,这是种业知识产权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也是种业振兴一项标志性成果。随着这项制度实施,真正具备原始创新能力的育种主体将获得更大市场空间。
实质性派生品种主要是指在他人育成品种基础上进行修饰改良培育出来的新品种。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副司长杨海生介绍,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要求实质性派生品种在商业化推广以前,需要经过原始品种权人的许可,并约定分享一定收益,目的就是要在修饰改良的育种者与原始品种权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分享机制。
数据显示,我国农作物自主选育品种面积占比超过95%,实现了“中国粮”主要用“中国种”。我国种业发展已经进入了更加依靠自主创新、原始创新的新阶段,需要更加严格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为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提供制度保障。
杨海生表示,我国实行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一方面,可以让原始品种权人除了获得原始品种收益以外,还能够从实质性派生品种的研发推广中分享一定收益,进而激励育种者沉下心来从事原始创新,减少模仿修饰育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引导不同育种者之间建立利益分享机制,促进育种者相互开展育种材料的共享和技术合作,进一步推动联合育种、协同创新,加快突破性品种选育。
这项制度在国际上也是保护育种者权益、激励原始创新的通行做法。“过去没有这项制度,很多育种单位和人员都倾向于‘拿来主义’,把别人的品种进行修饰改良,原始育种人花费了很大精力却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益补偿,久而久之,就没有人愿意花精力搞原始创新了。”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万建民说,有了这项制度,就能更大力度激励育种的原始创新,加快突破性新品种的选育推广,这对于实现种业振兴目标任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广大育种主体而言,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有机遇也有挑战。万建民表示,从短期看,过去主要搞修饰育种的单位,特别是企业,将面临品种研发、推广成本的上升,甚至可能陷入侵权风险,需要尽快调整育种思路。从长期看,这项制度将鼓励育种者更多从事原始创新,加快推动新品种选育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那些真正具备原始创新能力的育种主体将获得更大市场空间和制度红利。
目前,我国种业科技创新整体进入世界第一方阵,企业牵头科技攻关任务占比超过6成。农业农村部去年12月公布的数据显示,先正达和隆平高科分列全球种业十强第3位和第8位,有116家企业入选“专精特新”名单,23家企业入选专精特新“小巨人”名单。
编辑: 蔡梦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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