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了:全体业主赔偿陈女士1元
近日,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高空抛物引起的纠纷。一个从楼上掉下来的矿泉水瓶,砸坏了陈女士家田里的几棵辣椒苗。这已不是第一次“天降异物”,陈女士选择用法律方式维权。

基本案情
陈女士家住私房,紧邻某小区楼栋。2025年11月28日清晨,楼上突然掉下一瓶矿泉水,正好砸在她家种植的辣椒苗上,植株当场折断。
陈女士报了警。公安机关查看了小区监控,但无法锁定具体是谁扔的瓶子。
陈女士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管理方,有责任采取更有效措施防范高空抛物风险,故将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元,并要求小区重新安装防高空抛物监控、制定管理规约、开展宣传教育、建立举报追责机制。
法院审理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受损植株系正上方坠落的矿泉水瓶砸断,而陈女士家私房正上方,只有该小区的住户。开庭后走访小区,查看小区监控后台,发现(防高空抛物用)监控存在盲区。本案确实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结合庭审查明及实地走访、调查情况,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履行安全保障措施上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故法院判决小区业主委员会赔偿陈女士1元。
关于陈女士要求“重新安装监控、建立追责机制”等诉求,经调查,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已采取制定业主公约、不定期进行宣传教育,安装监控设施等措施预防高空抛物行为,在诉讼前还更新了部分摄像头,故原告陈某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法院建议,“重新安装监控设施”“建立高空抛物举报及追责机制”属于小区业主自治范畴,小区业主委员会应以此案为警示,更好地履职尽责,避免再次产生纷争。
值得注意的是,这1元钱并非由业委会委员个人承担,而是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案件宣判后,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高空抛物不是没素质
而是违法
一个矿泉水瓶从高楼坠下,落地时的冲击力足以砸穿汽车、砸伤行人、甚至砸碎一个家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高空抛物罪。
管理不能“差不多就行”,必须真正管起来、严起来。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安全的第一道防线,要落实监管责任,安装防高空抛物监控,确保无死角、能追溯,在楼梯、电梯、小区公告栏持续宣传警示,制定明确的管理规约,建立举报和追责机制,让“禁止高空抛物”成为人人知晓的规矩。
头顶的安全,从来不是一个人的事。这起案件的审理,不是为了判个输赢,更是为了倒逼每一位住户互相监督、共同守护。法律划出底线,管理织密防护网,而最关键的防线,是人人自觉。只有三者合力,才能真正让危险止步。
来源|人民网微信综合长阳法院、三峡日报 记者:王晶晶 通讯员:聂莹
编辑: 李谷雨

微信
QQ
朋友圈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头条 政情 地方 微短剧 游安徽 悦读 播客 萌宠 评论 发布会 记者帮 安徽号 社会 English 时局 生活 视频 好人 专题 原创 版权 教育 汽车 徽商 图片 乡村振兴 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