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摄影公司男老板出售女童照片牟利 被判承担公益责任

3月1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一审公开宣判上海首例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上海一家摄影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服判息诉,目前判决已生效。值得关注的是,陈某某除涉及本案外,还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提起刑事诉讼,相关刑事案件目前在审理中。
案情显示,陈某某利用从事儿童摄影之便,在网络上以“互免约拍”为诱饵,吸引女童家长合作——即陈某某为女童拍摄照片,女童家长同意将照片展示在陈某某注册的社交平台账号上用于宣传,双方互不收取费用。
然而,自2024年起,陈某某未经家长同意,擅自将女童照片和视频发布在网络社交群内,并使用“白丝”“裸足”等带有性暗示的文字描述吸引买家,共非法获利1万余元。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陈某某的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人格权,损害公共利益,随即依法对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互免约拍”背后的违法生意
这起案件曝光源于网友举报。据媒体报道,2024年5月27日,有网友反映,上海市徐汇区一名儿童摄影师(即陈某某)未经家长同意,暗地在网上出售女童写真照片和拍摄花絮,多名家长知晓此事后报警。当天中午,陈某某的社交媒体账号被封禁。
网友提供的部分群聊记录显示,早在2023年9月至11月,陈某某就以“清稚影记”为网名组建社交群组,在群内发送多张女童照片,和其他群成员的聊天内容围绕“白丝”“脚”“裸足”等话题。该群于2024年2月、3月发布公告,兜售打包的女童写真照片和花絮视频,并注明“下周是本周拼团,xx,舞蹈服白丝+裸足;裸足、泳装、花边袜白丝、舞蹈服,人均200元……”
当晚,上海徐汇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称:经查,陈某某(男,27岁)利用其开设的摄影服务公司为儿童摄影之便,在未经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将拍摄的照片贩卖牟利。警方同时表示,高度重视保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对侵犯少年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严厉开展打击惩处。
本案审判长、上海一中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凌捷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陈某某的摄影公司在儿童摄影行业内小有名气,不少童模家长选择到陈某某的公司拍照。陈某某主动向一些女童家长提出“互免约拍”,家长们虽同意将照片发在陈某某的社交平台账号上用于宣传展示,却不知道陈某某会使用“白丝”“裸足”等带有性暗示的词语,将多名未满10岁女童的照片私自发布到网络群聊中出售牟利。
凌捷表示,陈某某的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肖像权等具体人格权,“特别是陈某某使用这些带有性暗示、贬损意味的词语进行描述,并私自对外出售,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了解到,上海一中院涉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机制在本案中发挥了作用,这一机制是同一被告因同一事由引发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由同一合议庭审理,有助于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一体保护。
除公益诉讼外,陈某某还涉及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涉案照片的女童家长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对陈某某。提起了民事诉讼。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陈某某的电脑、移动硬盘等存储介质内还存有猥亵儿童的照片,涉嫌刑事犯罪。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使用、出售女童照片,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判决陈某某永久删除储存于手机、电脑、移动硬盘等介质内侵犯未成年人人格权的照片、视频等;在正义网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相应损失,相关款项用于未成年人保护公益事业。
以个案审理破解公益诉讼实践难题
对于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条作了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法律条文只提供了宏观性、抽象性规则,根据本案情形,如何认定陈某某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任性质与责任范围,尚无先例参考,这是本案审理的核心难点。
案件审理过程中,上海一中院邀请了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等相关领域法律专家进行了多次研讨,论证陈某某的法律责任构成与范围。
“上海法律学术界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和公益诉讼领域的专家得出了一致观点。”凌捷介绍,专家们认为,陈某某虽然与儿童家长约定“互免约拍”,但他在未经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对外出售照片,侵害了售出照片中儿童的肖像权等具体人格权。
同时,陈某某在网络群聊中出售女童照片时,违背公序良俗,对未成年人使用性暗示的语言,带有贬损意图,侵犯了不特定范围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而不特定范围未成年人的人格利益构成社会公共利益,凌捷举例说,案发后,很多普通网民看到此事,都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十分愤怒,认为陈某某的行为触碰了道德和法律底线。
“法院特别重视本案,由于涉及未成年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先例可参考,探索让人民群众参与审理。”凌捷介绍说,案件审判过程中,上海一中院组成了七人合议庭,包括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法官办案更偏重法律逻辑的认证,人民陪审员有朴素的法律感情。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界,年龄层次也不同,有退休的慈善组织工作人员,有从事幼儿教育的工作者,他们都认为,陈某某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后半篇文章”
本案判决生效后,如何弥补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的“后半篇文章”,真正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仍需探索和努力。
随着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面临更多新挑战,也给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带来了新课题。“比如网络公司应该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承担怎样的责任?如何对社会进行相应的普法教育?”凌捷认为,网络空间是否清朗,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这些问题仍需司法机关与社会各界共同研究、逐步破解。
凌捷透露,上海一中院正与检察机关联合探索赔偿金的具体使用方式,初步计划用于投放未成年人保护公益广告、开展普法宣传等,进一步优化全社会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凝聚保护合力。“司法机关也希望与社会各界共同做好社会风气治理和社会价值观引领事业。”凌捷说。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3月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教育部、公安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重要配套制度,《办法》首次系统性地将“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划分为四大类、数十种具体情形,被称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负面清单”。
上海一中院4月8日通过官方微信解析了《办法》:《办法》明确指出,利用未成年人摆拍牟利、未经同意不当展示14岁以下未成年人信息、诱导孩子泄露隐私等,都属于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良信息。
一些业内人士也向广大未成年人的家长发出警示,面对“互免约拍”“免费拍摄”等看似诱人的噱头时,务必保持高度警惕,与摄影机构明确约定照片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坚决杜绝口头约定的模糊地带;对于涉及未成年人肖像的拍摄、传播与使用,更要时刻绷紧安全之弦,坚决拒绝任何可能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求。
上海一中院在本案判决的释法说理中阐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司法机关、家庭、学校、社会及网络平台各司其职、协同发力,从源头上强化保护职责。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也要增强防范意识与维权能力,凝聚全社会合力,才能从根本上净化网络生态,为未成年人筑起坚实屏障。
编辑: 王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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