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多人在朋友圈“吐槽”离职员工 奇葩之举惹来官司
“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恶意发文“吐槽”他人,可能惹来官司!近日,某人力资源公司因安排多名员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涉及前员工张某的不实信息,被告上法庭,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判处某人力资源公司删除内容、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今年35岁的张某,从事船舶中介业务多年。2024年12月25日,他主动向供职的某人力资源公司提出离职,双方协商一致后和平解约。离职后不久,张某入股了另一家船舶中介公司,继续深耕老本行。本以为职场转换顺顺利利,没想到两个月后一场“朋友圈”风波突然袭来。
2025年2月10日上午,张某的手机陆续收到几位客户的微信,语气都有些微妙:“小张,听说你被原公司开除了?以后合作得留点意啊!”这让张某一头雾水,追问后才得知,原公司的多名人事经理当天同时在“朋友圈”发布了一条“公司文化宣传”文案,配图却是张某在职时因与服务对象争吵被罚款的通报。更刺眼的是,其中一名经理还在朋友圈的评论区留言:“该员工已被开除,任何行为与某某船舶无关。”
“明明是协商离职,怎么就成了‘被开除’?”张某又气又急。他发现,这些人事经理的微信好友中,不乏行业内的客户、同行,这条“朋友圈”发布后,不少合作方对他产生质疑。张某当即联系原公司要求删除内容并道歉,却遭到拒绝。多次沟通无果后,他将该人力资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删除朋友圈、公开道歉,并赔偿业务损失、精神损害等共计两万余元。
弋江区法院受理了该案,庭审中,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辩称,发布通报是为了彰显“重视服务质量”的企业文化,且张某在职时被处罚是事实,并非捏造。但法院指出,即便处罚情况属实,公司在员工离职后公开发布其过往处罚信息,已超出合理范围。更关键的是,“协商离职”与“被开除”性质完全不同,评论中的不实表述明显误导公众。
弋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严格保护,自媒体平台同样不能逾越法律红线。原被告双方虽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但应通过合法途径竞争。被告安排多名员工同步发布涉及张某的不当信息,且包含不实内容,客观上降低了张某在行业内的社会评价,已构成名誉权侵权。最终,法院综合侵权行为的传播范围、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判决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立即删除涉案“朋友圈”内容,在相同传播范围的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并保留7日,同时酌情赔偿张某损失3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某人力资源公司已履行相关义务。
法官提醒,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兼具私密性和公开性,其传播的信息易对他人名誉、信誉造成影响。个人或企业在发布信息时,需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即便因工作、竞争产生矛盾,也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切勿因在网络上“一吐为快”,触碰法律底线。(记者 顾娅)
编辑: 李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