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类校外培训,千万别“碰” 合肥发布“校外培训机构安全规范经营责任提醒告知书”
7月14日,合肥市“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办公室发布《致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安全规范经营责任提醒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经营行为,保障广大学生、家长合法权益。
告知书明确,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须持有效《办学许可证》或《设立核准书》并悬挂于场所醒目处。机构未取得办学资质不得招生,不得以正在申请办证为由招揽学员。校外培训机构应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统一管理。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暑假期间,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开展任何形式的学科类校外培训。
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此外,根据202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商场场地出租者未要求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营业执照,致使不具有资质的经营者租赁其场地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并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场地出租者根据其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编辑: 章嘉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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