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网红”肖像 电商当庭赔偿

合肥晚报  记者 邵晓杰 通讯员 吴忆琼    阅读 

  当前,网络购物火爆,许多商家为了增加商品吸引力,提高店铺热度,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来宣传自家“网红同款”商品,殊不知,此举已构成侵权。2月16日,记者从合肥市庐江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成功化解一起电商使用网红爆款图引流导致侵权的肖像权纠纷案件。

  原告张晨(化名)系某直播平台的知名男装带货主播,工作内容主要为通过直播、拍照或拍视频的方式,试穿展示其合作方店铺销售的服饰,并进行介绍宣传。张晨拍摄的多款服装展示图在网络上具有较高人气,也积累了很多“粉丝”。

  被告某某服饰经营部在直播平台开设店铺时,未经张晨同意,擅自使用了含有张晨肖像的带货照片进行服装销售。张晨发现后,在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对被告店铺侵权的页面进行技术取证和数据保全,并向庐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共计5万元。

  庐江县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童中兵承办该案后,仔细翻阅了张晨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在某直播平台找到了被告经营的店铺及其发布的商品链接中张晨的照片,发现张晨陈述属实。

  庭审中,被告经营者李山(化名)承认自己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并表达了对张晨的歉意,承诺删除相关照片。

  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童中兵便积极组织双方调解。

  调解过程中,童中兵对被告经营者李山进行了严肃批评,指出其未经张晨同意使用其照片从事商业广告宣传,侵害了张晨的肖像权,希望李山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赔偿张晨损失。

  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就2500元的赔偿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李山当庭将赔偿款支付给张晨,张晨收到赔偿款后立即向法院申请撤诉,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介绍,肖像权是一种具体人格权,它是以肖像体现的人格利益及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法官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店铺在经营过程中,应谨慎将他人形象照片、视频用于销售商品的商业推广、宣传等。

编辑: 章嘉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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