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艺版权保护 | 新《著作权法》亮点解读

中共陕西省委宣传部      阅读 

  2020年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新《著作权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科技的快速发展,新的《著作权法》应运而生,此次对新《著作权法》的四大亮点简要解读如下:

  一、完善了《著作权法》中相关的概念和制度

  1.完善了作品的定义和类型

  根据新规定,明确了作品的定义,即“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新《著作权法》以“视听作品”的概念取代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将原《著作权法》中第三条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此修改充分考虑了我国互联网发展的现实需要。

  2.明确了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此次修法将“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进行了区分规定:一是电影、电视剧作品的权利归属;二是其他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

  3.扩大了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权利

  新《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基于此条规定,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可以定对上述非法传播和转播的行为加以阻止。

  4.完善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这次对合理使用制度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完善了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原则”;二是完善了“免费表演”的合理使用情形;三是增加了合理使用具体情形的规定。

  二、进一步加强了对著作权的保护

  1.加大了侵权损害赔偿力度

  一是调整了侵权损害赔偿基础的计算方法适用顺序;

  二是把权利许可使用费增设为确定侵权赔偿额的一种参考方式,即“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三是增加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2.增加了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规定

  权利管理信息对于保护著作权权益十分重要,因此,此次修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的除外;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

  3.完善了著作权的行政保护制度

  此次修法不仅增加了行政执法手段,而且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

  三、加强力度解决著作权人维权难题

  1.新增了文书提供令(举证妨碍)制度

  为了解决著作权侵权诉讼“举证难”的问题,此次修法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2.增加了作品的登记制度

  此次修改明确规定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

  3.明确了著作权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保护著作权人,加大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此次修法增加规定“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4.完善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新增的规定,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定性上其属于非营利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著作权的管理,收费标准以协商为主,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裁决或诉讼。

  四、加强了与其他法律的衔接,落实了我国近年加入的国际条约中应履行的规定和义务

  1.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期进行了延长

  本次修改删除关于摄影作品保护期的特殊规定,使摄影作品与其他作品保护期一致。

  2.完善了残疾人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

  为了扩大受益者的范围,这次修法将“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修改为“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以保障特殊群体的权益。

  3.增加了表演者许可他人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本次修法增加了表演者的“出租权”,即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许可出租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4.增加了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机械表演获酬权

  此次新《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这里的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的是获酬权,不是绝对的排他性权利,广播组织播放录音制品无须取得录音制作者许可,但须向其支付报酬。

  距离上一次《著作权法》修改已有十年,十年磨一剑,此次修改着力解决制约著作权发展和保护的新问题,为解决著作权保护领域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编辑: 耿磊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头条 政情 社会 时局 生活 图片 视频 好人 专题 原创 版权 评论 执行 地方 教育 汽车 旅游 徽商 发布会 安徽号 乡村振兴 科技 Engli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