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手引用“柴犬”表情包没想到却被版权方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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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随手引用“柴犬”表情包没想到却被版权方告了(引题)

  法院判决删除作品赔偿损失(主题)

  上海法治报讯(记者 夏天 通讯员 杨名 吴澜)表情包已经成为了很多人网络交往的必备要素,许多公共平台,甚至商业盈利平台也都将这一习惯延续到自家的内容制作中,以达“言有尽而意无穷”之效。但是“表情包”也涉及著作权,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上海某青公司是一家新媒体运营公司,以公众号等社交平台为核心,并以此作为引流获利的方式。该公司注册的“XX爆哥”公众号每日均发表多篇推文,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同时提供求职招聘、房产中介等服务。近期,“XX爆哥”公众号发表了推文《危险!一村民烧秸秆差点酿成火灾……》。为加强互动性和趣味性,该文中穿插了以某柴犬形象呈现的表情包。该文发表后,被广泛传播。

  某阳公司在浏览公众号时发现,上述推文中使用的表情包图像和公司持有著作权的系列柴犬表情美术作品形象高度相似。作者廖某创作的该系列形象作为微信表情包广为传播,深受广大网友的喜爱。为保护著作权,廖某对其中部分漫画形象进行了作品登记,某阳公司通过《著作权转让协议》取得该表情包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之外的著作权。

  某阳公司认为,某青公司在公众号推文中使用该表情包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于是起诉至松江法院,要求某青公司公司停止侵害,删除案涉侵权文章,并赔偿经济损失。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通过受让著作权而成为涉案表情包的著作权人。被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推文中,使用了与涉案表情包高度近似的插图,属于未经许可而通过网络传播带有侵权图案的文字作品,使相关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表情包作品,侵害了原告对该表情包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终,松江法院判决被告某青公司删除涉案表情包作品,并且向原告某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般情况下,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表情包或其他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即构成侵权,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但为了提升社会福祉、促进文化发展交流、平衡权利义务,著作权法规定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等13种合理使用情形,作为对著作权的限制。

  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本案的商业推送并不在其列。

编辑: 耿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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