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校内致人损害,监护人和学校须担责
案例:2024年11月18日,高一学生孙某与刘某在学校食堂发生争执,刘某先掌掴孙某头部,后在教室踢踹、推搡孙某,被劝阻后又于走廊拳打孙某下巴,致其面部红肿、左胸淤青。孙某胸部原植有钢板,受伤后辗转两家医院门诊就医。公安机关查清殴打事实,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并罚款500元。孙某家长遂起诉刘某、其监护人李某与王某乙及就读学校,并要求予以赔偿。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刘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内多处实施殴打同学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其监护人李某、王某乙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某在多个场所对孙某实施殴打,学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存在管理漏洞,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综合过错程度及致害原因,最终判决刘某监护人承担70%赔偿责任,学校承担30%,并判令刘某出具书面道歉信。该次判决既合理划分了责任,也引导学校规范校园日常管理、履行安全看护义务,同时也提醒监护人切实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管教责任,引导其树立文明守法的行为意识。
专家提醒:校园欺凌多发生于食堂等非课堂地段,学校与家长均需警惕这些管理盲区。家长若发现孩子受到校园欺凌,应第一时间报警,并妥善保存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书、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及与学校的沟通记录等全套证据。受害人可同时向施暴者监护人及学校主张赔偿,若协商不成,应及时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益。·刘强·
编辑: 黄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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