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门突然爆裂伤人,谁来赔偿?

大江晚报      阅读 

  正常推开玻璃门,不料玻璃门突然爆裂,飞溅的玻璃划伤人,伤者该找谁赔偿?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2026年6月,原告在芜湖市弋江区某便民农贸市场彩票店内正常通行,他用手打开该店玻璃门时,该玻璃门突然爆裂脱落,飞溅的玻璃将原告右手严重划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前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手皮肤裂伤,原告受伤后手部活动受限,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日常生活也受到较大影响。事后原告就受伤赔偿事宜与该店经营者协商,但未果,于是诉至法院。

  弋江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梳理案件事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经营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向原、被告双方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一方面向被告释明,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也引导原告理性看待赔偿数额。经过沟通协调,原、被告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计4000元,款项付清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该案通过调解方式妥善化解矛盾,既保障了受害群众的合法权益,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

  各类经营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玻璃门、护栏等设施开展安全排查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履行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编辑: 黄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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