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这项新修订法律实施一周年,事关每个人
2026年9月1日,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实施一周年。
新法对传染病分类作了哪些调整?
目前我省实施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及可预防的疾病有哪些?
个人在疫情防控中享有哪些权利?
又应履行哪些义务?
带您一文读懂
其中的亮点与变动。

解读
一
传染病分类和目录
第三条
传染病分为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等其他传染病。
01
甲类传染病(2种)
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特别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特别严格管理、控制疫情蔓延的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02
乙类传染病(29种)
是指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严重,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严格管理、降低发病率、减少危害的传染病,包括: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新亚型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猴痘、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基孔肯雅热和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纳入乙类传染病进行管理,并采取乙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03
丙类传染病(11种)
是指常见多发,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关注流行趋势、控制暴发和流行的传染病,包括: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解读
二
免疫规划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免疫规划制度。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
目前,
我省实施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及可预防的疾病具体包括:
01
乙肝疫苗
可预防乙型肝炎
02
卡介苗
可预防结核性脑膜炎、粟粒性肺结核等
03
脊灰灭活疫苗和脊灰减毒活疫苗
可预防脊髓灰质炎
04
百白破疫苗
可预防百日咳、白喉和破伤风
05
麻腮风疫苗
可预防麻疹、风疹、流行性腮腺炎
06
乙脑减毒活疫苗和乙脑灭活疫苗
可预防流行性乙型脑炎
07
A群流脑多糖疫苗和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
可预防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08
甲肝减毒活疫苗和甲肝灭活疫苗
可预防甲型肝炎
09
双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
可预防16型和18型人乳头瘤病毒感染
10
流行性出血热疫苗
可预防流行性出血热
11
钩体疫苗
可预防钩端螺旋体感染
12
炭疽疫苗
可预防炭疽感染
解读
三
个人的基本权利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在依法防控的同时,切实加强了对个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01
个人信息保护与反歧视权利
第十三条第二款
传染病防治中开展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相关信息不得用于传染病防治以外的目的。
第十六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02
获得救治和帮助的权利
第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使其得到及时救治。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采取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期间,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维护社会稳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期和哺乳期的妇女以及需要及时救治的伤病人员等群体给予特殊照顾和安排,并确保相关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求助电话等,畅通求助途径,及时向有需求的人员提供帮助。
03
申诉和救济的权利
第十七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人认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实施的相关行政行为或者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第七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认为采取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相关措施不停止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畅通申诉渠道,完善处理程序,确保有关申诉及时处理。
04
知情权利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05
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因采取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其工作,按照规定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资、发放生活费。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帮扶政策。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场地和其他物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06
举报和获得奖励的权利
第九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有关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解读
四
个人的基本义务
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个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01
接受和配合防控措施
第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传染病防治工作,接受和配合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采集样本、检验检测、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02
如实提供信息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03
不得故意传播传染病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传染病。
04
报告疫情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
05
配合流行病学调查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如实提供信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06
不编造、散布虚假传染病疫情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故意编造、散布虚假传染病疫情信息等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一年来,为科学精准防控传染病、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每个人既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守护者。知法、守法、用法,让我们共同筑牢公共卫生法治防线!
编辑: 黄曼曼

微信
QQ
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