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公积金最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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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布通知

  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印发《滁州市灵活就业人员

  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通知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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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滁金管委〔2026〕3号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的积极作用,减轻缴存职工住房压力,释放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就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扩大高校毕业生贷款上浮政策适用范围及调整上浮额度

  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不受重点产业领域及首次申请限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放宽1.5倍调整为分别上浮50%、30%、20%。

  二、进一步支持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

  多子女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上浮20%。

  三、支持退役军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人为退役军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可上浮20%。

  四、取消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上限限制

  高校毕业生、多子女家庭、购买星级绿色建筑及退役军人 贷款上浮政策不受贷款额度上限限制,可择优享受,但不叠加使用。

  本通知自2026年8月25日起执行。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8月21日


关于印发《滁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滁金管委〔2026〕4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滁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五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8月21日


滁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加大对我市灵活就业群体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滁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和账户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进城务工人员、个体经营者及其雇佣人员、快递与外卖配送员、网约车司机、自由职业者等新就业形态人员。灵活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及拥有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原则为自愿缴存、协议管理、灵活使用、自由退出。

  第五条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有关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和账户管理等业务。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可自主选择线上渠道或业务服务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在全国范围内只能设立一个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账户设立手续:

  (一)线下办理

  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其中,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银行I类借记卡(应是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滁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二)线上办理

  线上平台身份认证后,在线填写相关缴存信息,签订电子版《协议》。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额,执行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的单位职工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上、下限标准。缴存比例在10%-24%(即:个人缴存比例5%-12%的2倍)范围内自主选择。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申请调整,每月不超一次。月缴存额是以元为单位的整数资金。首次缴存年月为协议中约定的年月,不得追溯补缴。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账户本息均归缴存人所有。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办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依法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三章 提取和贷款管理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不得办理个人账户封存、销户;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自由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后,随时作销户提取。其他提取事项按《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及相关政策办理。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正常缴存满6个月的,可按照《滁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男性不超过63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申请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最高贷款申请年龄延长5年。

  第十六条 缴存基数在5000元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将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本息转移至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重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缴存地的,应及时向新的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开立新账户,并办理原账户注销及余额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开户后连续6个月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账户余额为零的,公积金中心可注销其个人账户。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可封存其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等部门查询、冻结或划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印发施行后,《滁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滁金管委〔2015〕2号)及《滁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操作规程》(滁金管〔2015〕63号)废止,根据上述文件已正常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施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8月25日起施行,由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编辑: 黄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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