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月21日下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总体表示赞成,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省委社工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22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23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为选民登记提供便利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适应当前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较多、流动性较强等特点,应当增加运用信息化手段为选民登记提供便利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为选民登记提供相关便利服务,对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村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具有重要作用,建议在修改稿第十三条中增加一款对此作出规定(表决稿第十三条第三款)。
二、关于接受报备的机关
修改稿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罢免、辞职等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备案。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提出,应当按照国家机构改革调整后的部门职责进行修改。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结合新的部门职责划分,建议删去向民政部门备案的规定(表决稿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增加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对村委会成员开展离任审计等建议,这些建议将在下一步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予以吸纳;还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选举中具体操作层面的相关建议,经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这些建议将在有关部门制定我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中细化吸纳。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作了部分文字修改。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对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2026年7月24日
编辑: 黄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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