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时评·青年说】技术要向善,AI不能成为侵权的通行证

中安在线  李潇雅    阅读 

  26岁的商业模特七海Christ,两年前发布的一组个人写真,被AI“偷”进了一部72集短剧里,并且“成了”剧中辱骂女性、虐待动物的大反派。AI不能成为侵权的帮凶,这本该是常识,却在这场AI盗脸风波中遭遇了赤裸裸的挑战。

  制作方在面对指控时辩称“AI算法出错”,但剧中形象与七海高度相似,连她唇边标志性的痣都精准复刻,这绝非一句“算法出错”能搪塞。七海作为商业模特,脸部形象是她的核心职业资产,被如此盗用和丑化,损害的不仅是她的肖像权,更是她职业发展的根本。

  首先必须厘清:AI只是工具,侵权的是人。民法典明确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可识别性”是认定侵权的核心标准——只要公众能从面部特征识别或联想到特定自然人,即构成侵权,与生成手段无关。技术中立不等于责任豁免,“撞脸”不是侵权的挡箭牌。 北京互联网法院已有判例:当AI生成内容与特定自然人高度一致时,技术提供方和使用者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平台同样难辞其咎。红果平台称AI短剧“生成链条长、侵权识别难度大”,但72小时内就能完成核查下架,证明“识别难”并非无解。更值得追问的是:当侵权内容带来4000万热度时,平台的“迟钝”究竟是技术能力的局限,还是商业利益的算计?平台拥有数据和技术优势,与其被动等待投诉,不如主动将合规建设融入日常审核机制。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当人的脸可以被批量抓取、随意篡改,“我是否还拥有自己脸的主权”成了每个数字公民都必须面对的问题。技术正在将人的声音、皮囊、表情等打包成数据包。当人的生物特征可以被无限复制和篡改,眼见不再为实,人格的独立性与尊严何以安放?

  治理AI盗脸,不能止步于“事后下架”,必须直击数据获取的源头。监管部门应加强对AI模型训练数据来源的合规性审查,行业应建立规范的肖像授权机制。技术向善,从来都不是技术成熟后的锦上添花,而是贯穿技术演进始终的引导罗盘。当AI能把任何人的脸变成商品,随意使用时,我们更需追问:技术在狂奔,但是否还记得服务于人的初心?(安徽师范大学2024级新闻学1班 李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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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陈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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