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住宅公共空间防护安全,安徽省住建厅最新通知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发布《关于住宅公共空间防护安全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住宅公共空间防护安全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建标函〔2026〕16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阜阳市房屋管理局、六安市城市管理局、亳州市住房发展中心、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近期,我厅在信访调研时发现,住宅楼梯间、电梯厅、外廊等公共空间防护安全存在隐患。为保障人民群众居住安全,根据《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等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住宅公共空间防护安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临空外窗,其防护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空外窗的窗台距楼地面净高不得低于0.90m,否则应贴窗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由楼地面起算不低于0.90m;当防护设施设置在窗外侧时,可开启窗扇下口距楼地面不应小于0.70m。
2.当防护设施底面有高度小于0.70m的可登踏、攀爬面时,防护设施净高应从可登踏、攀爬面的顶面起算不低于0.90m;
3.防护设施应采用防少年儿童攀爬的构造,除顶部扶手外不应设置可攀爬构件;当有可攀爬构件时,任一可攀爬构件距顶部扶手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90m;
4.临空外窗的窗台、可开启外窗的窗框及其防护设施附近,不应设置可借助攀爬、翻越窗台、窗框或防护设施的突出物或附着物。防护设施不应与外窗形成组合可登踏、攀爬情形。
二、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室外楼梯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防护栏杆,其防护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20m;
2.防护栏杆底面及附近有高度小于0.70m的可登踏、攀爬面时,防护栏杆净高应从可登踏、攀爬面的顶面起算不低于1.20m;
3.防护栏杆应采用防少年儿童攀爬的构造,除顶部扶手外不应设置可攀爬构件;当有可攀爬构件时,任一可攀爬构件距顶部扶手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20m。
三、自2026年7月1日起,新建住宅工程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按上述要求确保住宅公共空间防护安全;已进入施工阶段的住宅工程,不满足住宅公共空间防护安全要求的,应在竣工验收前完成整改;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工程,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宅公共空间防护安全。
四、各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指导力度,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严肃查处;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住宅公共空间防护设施的巡查和维护,为人民群众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构建安全放心的居住环境。
2026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编辑: 黄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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