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关于《安徽省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6年5月22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郭再忠
省人大常委会:
5月20日下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总体表示赞成,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21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21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历史遗留废弃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人的确认
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了生态修复责任人灭失或者无法确认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区的生态修复主体。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完善修复责任主体确认方面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确认历史遗留废弃矿区生态修复的责任人,有利于压实有关主体修复矿区生态的责任,保障历史遗留废弃矿区生态修复的全面有效实施。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将该款单作一条,对历史遗留废弃矿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生态修复责任人作出规定。同时,增加政府在组织开展矿区生态修复时协同开展污染治理的内容(表决稿第十四条)。
二、关于推动矿区生态修复与产业融合发展
修改稿第十四条第四项对历史遗留废弃矿区的转型利用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矿区生态修复可以因地制宜融合产业发展,建议增加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推动历史遗留废弃矿区生态修复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在恢复矿区生态环境的同时盘活生态资源,助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协同提升,促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在该项中增加因地制宜建设矿山公园、地质博物馆、植物园、湿地公园、休闲农业、观光绿道等多元化主题项目,推动矿区生态修复与文化、旅游、体育、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的规定(表决稿第十五条第四项)。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条例》,对于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服务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发展,加强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具有重要意义。《安徽省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条例(草案)》经过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安徽省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条例(草案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编辑: 黄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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