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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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安徽省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7月24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省自然资源厅厅长 郜红建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保护与改善我省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需要,亟待修改。一是《条例》部分内容已不符合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多措并举,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的立法目的局限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未体现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要求。二是《条例》部分条款与国家关于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新的法规政策不一致。如,自然资源部已规定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条例》仍然规定采矿权人单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三是我省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亟待上升到法律层面加以推广。我省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实践中的绿色矿山建设、“以用定治”模式、后期管护等成果经验,在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必要用法规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鉴于《条例》在立法目的、工作原则和工作举措等方面均需作较大修改,借鉴江西、河南等省做法,有必要更名为《安徽省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条例》,以废旧立新的方式全面修订。

  二、立法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省自然资源厅向省政府报送了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承办后,多次征求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赴宣城市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2024年7月2日,《条例(草案)》经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入法入规,确定立法宗旨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第一条);明确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的基本方针和原则是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第三条);明确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第四条)。

  (二)健全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机制。一是明确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的部门职责和责任主体(第五条、第十条)。二是规定采矿权人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第九条)。三是明确矿山生态保护内容、修复方式(第七条、第十一条)。四是明确验收要求和管护责任(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三)完善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激励和保障措施。为调动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参与主体的积极性,新增了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土石料资源利用、修复后土地利用等激励措施(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同时,为保障矿山生态保护修复资金来源,按照国家规定,取消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第十二条)。

  (四)加强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为确保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一是建立完善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情况监测制度(第二十条)。二是明确重点监管事项、监管方式、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途径与方式(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三是对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事故规定了应急处置措施(第二十三条)。四是对违反矿山生态保护修复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三条)。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编辑: 黄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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