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版权治理,既要防得住也要管得好

进入“十五五”时期,影视产业在迎来创新发展新机遇的同时,也面临一系列新问题、新挑战。如何在促进产业创新发展的同时,进一步完善版权保护规则、提升版权治理效能,已经成为理论界、司法实务界、行政执法部门和产业界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
在第十届中国网络版权保护与发展大会期间,5月23日由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主办、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协办的“‘十五五’影视产业创新发展与版权治理”分论坛在深圳举行。论坛聚焦“十五五”时期影视产业创新发展与版权治理,来自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高校及相关研究机构的嘉宾围绕影视产业版权保护与治理前沿问题作主题发言。
直面争议焦点 厘清保护边界
视听作品的范围究竟该如何划分?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结合典型案例,提出了一系列学理思考。他认为,移动互联网时代新的内容形态不断涌现,作品类型认定、权利归属及侵权责任判断,直接关系产业发展和权利保护,需要法律制度进行回应。对视听作品的认定应适当放宽,不能仅限于“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只要摄制表达达到独创性要求,也应纳入视听作品保护范围。
AI技术发展带来模型训练和输出端两类著作权风险。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杨明围绕相关争议焦点进行分析,提出“机器学习”与“人的学习”并无本质不同。对于模型训练端问题,他认为,当前争议的根源在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对创意市场造成冲击,相关利益分配问题可通过公共政策机制予以回应。对于输出端侵权问题,传统侵权判断方法和分析框架仍是主要依据。
近期,多家省级广电平台遭遇新型AI侵权乱象:不法主体借助深度伪造语音技术,批量克隆广电主持人声线制作节目,依托短视频平台裂变传播,短期内获得千万级播放量。国家广电总局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史杰认为,AI时代,训练端、生成端、传播端等多种新型侵权模式给视听作品版权保护带来严峻挑战,传统个案维权、事后追责模式亟须系统升级。
“平台责任是视听作品有效保护的关键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名誉主任李明德聚焦产业发展与版权保护间的关系,认为作品的保护制度和传播技术密切相关,版权产业特别是影视产业应当获得更加有力的保护,应结合网络传播环境和产业发展实际,重新审视“避风港原则”,不应当继续允许平台以“避风港原则”为由放任侵权,毁坏产业发展环境。
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厅综合协调处处长刘涛表示,当前相关犯罪呈现网络化、技术化、复杂化趋势,盗版APP聚合“盗链”、利用网盘技术实施侵权等新型案件不断出现。
压实各方责任 凝聚治理合力
加强影视版权治理,需要多方共同参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海君认为,作为版权方的影视公司或内容提供方,要主动开展侵权检测、及时固定关键证据,积极主张赔偿。短视频平台作为内容分发与管理方,要针对热门影视作品建立主动过滤机制,防止大量侵权视频的传播,并规范用户信息管理,深化正版合作。二次创作者则要强化版权合规意识,探索原创内容发展路径。
结合《庆余年》AI一键成片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狂飙》游戏推广不正当竞争案、AI搜索引擎推送盗版影视资源链接侵权纠纷案等湖南省法院的典型案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业务指导组组长罗浪表示,技术发展并不意味着侵权豁免,优秀IP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围绕优质内容开展的合法二次开发也应得到支持。技术中立也不应成为规避责任的“避风港”,企业应承担与其技术能力相匹配的版权保护责任。
“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双轨并行,是我国著作权保护的重要制度特色。江苏省无锡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队长程峰结合执法实践,分享了多起典型行政处罚案件。程峰认为,当前视听作品侵权呈现数量多发、方式翻新、主体低龄化等特点,行政执法面临主体查找难、行为认定难、源头打击难等问题。对此,应加强对侵权网站和链接的治理,对未进行ICP备案的网站,应限制相关平台为其提供访问和搜索服务;压实云盘服务商主体责任,依法配合调取账号IP、归属地等信息。
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强分享了浙江金华任某某等侵犯院线电影著作权案的侦办实践。陈强表示,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任重道远,应持续加大影视版权刑事保护力度,以有力执法护航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文化繁荣。
编辑: 程宇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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