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今起施行
违规处理建筑垃圾最高罚百万元
合肥《管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
建筑垃圾谁来管、怎么运输、违规处置如何处罚?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的《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给出了明确答案。5月31日上午,2026年《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普法宣传月启动仪式在合肥经开区举行。这部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条例,从法治层面为建筑垃圾治理提供了坚实保障。
实行源头减量目标管理
《条例》构建了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管理制度。在建筑垃圾产生上,条例实行源头减量目标管理,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体系。
如何压实各方主体的减量责任?条例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主体的减量措施作出规定。例如,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分类利用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并监督落实。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提交申请核准的有关材料,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分类收运、处置建筑垃圾。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混合处理。
在建筑垃圾规范运输和利用处置管理上,条例要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条例对运输和处置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运输单位落实使用核定车辆、实行密闭化运输等规定,利用处置单位履行接收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落实环保及安全生产等义务。
未按规定处理最高罚百万元
条例构建了联合监管体系,建立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私拉乱倒、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的乱象时有发生,加大此类问题打击力度迫在眉睫。条例设定了法律责任,从制度层面完善处罚依据,为行业管理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了工程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及利用、处置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等各方责任。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处理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未设置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或者未委托符合规定的运输单位清运装修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故意关闭、损坏、干扰车辆行驶及装载记录、卫星定位装置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擅自关闭或者拒绝接收、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 黄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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