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发表原公司废稿是否侵权?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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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在职期间创作的作品知识产权归个人还是单位所有,一般都有明确约定。如果员工离职后再发表在职期间“作废”的作品,是否还会构成侵权?

  近期,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某游戏公司的高级用户界面设计师就因此被法院判决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员工离职后发表在职期间作品

  判赔10万元

  高某是广州一家游戏公司的高级用户界面设计师,单独负责某款游戏的用户界面创作。双方签署协议约定,高某在职期间创作作品的知识产权归游戏公司所有,离职时需清退全部资料且不得保留复制件。

  工作两年后,高某离职,随后他在某网络平台开设的个人账号发布任职期间负责游戏的风格稿,包含各种用户界面画面等。游戏公司认为,高某在涉案游戏尚未发布的情况下,擅自将履职期间创作的游戏风格稿发布到网上,侵害了其发表权、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各项权利,请求法院判令高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高某认为,自己发布的风格稿是游戏公司自愿放弃的废稿,所以不构成对游戏公司著作权的侵害。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高某擅自在网站个人账户上提前发布涉案作品,侵害了游戏公司的发表权、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官认为,本案中,游戏公司并未对外发表案涉作品,且为了保护其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等各项权利,其在高某离职交接中明确要求返还相关设计资料,表明其对作品仍保持控制和保护的意思。高某未经某游戏公司许可擅自在网络平台发布涉案作品,明显构成侵权。

  法院还认为,高某以“废稿”为由主张可以对外发布,但“废稿”并非著作权法上的法律概念,其仅反映权利人在创作过程中对作品是否采用的内部判断,著作权的产生不以是否发表或是否投入使用为条件。因此,高某的此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高某赔偿广州某游戏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编辑: 李谷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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