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深化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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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深化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草案)》的说明

——2026年3月26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数据资源局局长 王爱学


省人大常委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深化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推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26年立法计划将“关于进一步推进长三角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决定”列入初次审议项目。根据沪苏浙皖三省一市协同立法工作安排,文本由上海市政府办公厅牵头起草,苏浙皖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研究讨论修改,达成共识,四方文本基本一致,并将文本名称统一为《**省(市)深化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草案)》。省数据资源局积极推动将政务服务赋能银行自助终端、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等我省创新举措写入文本;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赴上海、合肥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充分征求并合理吸纳省有关单位、各市、有关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开展了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制发文件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经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安徽省深化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草案)》,已经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程序向省委报告。本次协同立法系全国范围省级层面政务服务领域首次协同立法。

  二、立法必要性

  (一)开展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协同立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战略部署的必然要求。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2023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指出,长三角区域要加快完善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循序渐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衔接、政策协同、标准趋同。开展“一网通办”协同立法,将助力长三角区域率先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注入强劲法治动能。

  (二)开展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协同立法,是安徽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助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是安徽跨越赶超的重大战略机遇,推动安徽政务服务全面对接长三角,实现事项同源、标准统一、流程优化、数据共享的等高对接,是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开展“一网通办”协同立法,有助于安徽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大局,以高水平政务服务协同,为招商引资、产业升级、绿色转型等重点任务提供优质便捷的政务环境。

  (三)开展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协同立法,是破解跨省服务痛点难点问题的迫切需要。近年来,长三角政务服务一体化发展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在健全合作推进机制、推动服务规范统一等方面仍有提升空间。开展“一网通办”协同立法,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举措转化为制度安排,为深化长三角政务服务一体化发展、打造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最佳体验地,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三、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不分章节,共15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健全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一是依托长三角区域合作三级运作机制,协调推进重大政务服务事项。三省一市政务服务主管部门负责推进“一网通办”具体工作(第三条)。二是明确本省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重大政策、地方标准时,涉及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应当加强与沪苏浙的沟通与协作(第十三条)。

  (二)构建“一网通办”服务框架体系。一是建立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联合制定发布“一网通办”事项年度清单并动态更新(第四条);二是畅通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加强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线上平台、线下专窗和远程虚拟窗口建设(第五条);三是创新服务模式,推动异地事项“接续办”、关联事项“集成办”、惠企利民政策“免申办”(第六条);四是推进标准统一与业务衔接,加快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同标准办理,深化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互通互认(第七条)。

  (三)夯实数据共享与安全基础。一是优化整合办理流程,强化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协同和数据共享(第六条);二是完善长三角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协调机制,建立政务数据共享清单目录,依法加强政务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防护(第八条)。

  (四)强化先行先试和创新引领。一是加强与国务院政务服务主管部门以及国家相关部门的沟通,承担政务服务改革先行先试任务(第十一条);二是安全稳妥有序推动“人工智能+政务服务”,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智能引导、智能预填、智能帮办等便利化服务(第九条);三是明确三省一市加强政务服务创新举措的交流互鉴(第十三条)。

  (五)完善评价监测和保障机制。一是依托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和12345便民热线建立企业和群众意见建议收集、流转工作机制。加强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运行效能监测,持续提升服务质效(第十二条)。二是将相关工作纳入省政府重点工作,通过建立定期交流、联合培训和专家咨询工作机制,加强能力建设(第十四条)。

  以上说明连同规定草案,请一并审议。

编辑: 李谷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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