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去世名下房产被判全归养母
大河报
阅读
近期,湖南株洲法院审理一起遗产纠纷案。小邹于2003年5月11日出生,父亲为邹某,母亲为成某。小邹出生后几个月时,成某便离家出走。小邹9个月时,邹某因无能力抚养,将小邹寄养在余某家中,但未办理正式的收养手续。小邹被寄养期间,邹某支出了小邹读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其余费用均由余某支出。
2025年4月16日,小邹意外溺水死亡,余某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并由邹某支出了丧葬费用,成某未曾到场。因小邹生前与余某共同共有房屋一套,被继承人小邹未留遗嘱,涉诉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小邹的份额作为其遗产一直未做处理,遂酿成本案纠纷。
案件审理过程中,邹某明确表示将其应继承的被继承人小邹房屋遗产份额全部赠与给余某。
本案中,生母长期缺席孩子的成长过程,未尽到抚养义务,孩子自襁褓之中即由养母抚养成人,养母虽与孩子无血缘关系,双方也未能成为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但承担了本应由生母履行的全部抚养责任。据此,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对被继承人的生母不予分配遗产,并判决由实际抚养人享有案涉房屋的所有权。
编辑: 罗中琳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微信
QQ
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