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顾问费 聘用书有涂改法院不予认可

安徽商报  记者 张剑 通讯员 孙璐    阅读 

  手持聘用书向企业追讨顾问费,但是聘书上有涂改痕迹,法院是否认可聘书法律效力?近日,肥东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

  2020年3月1日,某电线公司与郭某签订《聘用书》,约定聘用郭某为专家顾问,负责外部沟通协调工作,年薪30万元。2020年2月至8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已向郭某转账共计32万元。

  双方就聘用事宜产生纠纷,郭某曾于2022年10月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近日,因仍主张后续顾问费,郭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某电线公司支付报酬。

  案件审理中,双方均提交《聘用书》原件作为关键证据。经核查,郭某提交的原件存在明显涂改痕迹,时间到2023年。而某电线公司提交的原件清晰规范、内容完整,法院依法采信公司方提交的版本,但是该《聘用书》本身存在期限约定矛盾,写明“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合同期限3年”,无法直接认定聘用时长。

  因此,法院认为,双方聘用关系的实际时间应结合在案证据及本案实际审理情况综合予以认定。

  法院查明,电线公司支付32万元后未再付款,郭某称其以顾问身份持续服务至2023年3月1日,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其提交的单方制作的工作日志、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以及归属案外人公司的工程许可文件复印件,均无法证明履职事实;且郭某未能提供曾向公司催讨欠薪的凭证,有悖常理。

  郭某未能提交有效证据支撑诉请,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称,该案例警示劳动者需增强证据留存意识,及时固定工资标准、发放记录、沟通凭证等材料,避免事后“口说无凭”。也体现司法对客观事实的尊重,无证据支撑的主张难以获支持,倒逼劳资双方重视日常用工管理中的证据留痕。

编辑: 王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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