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滑冰场里被撞致十级伤残 法院判了
一到冬季,滑冰滑雪等冰雪运动更加受到人们青睐。但运动时的风险不容忽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王女士在一次滑冰中,被倒着滑行的杜女士撞倒,造成十级伤残。在这次意外中,王女士的受伤该谁来赔偿?
倒着滑行撞伤人 致对方十级伤残
北京一家室内冰场的公共场所视频显示,事发当天下午两点半左右,王女士正在贴着场边缓慢滑行。正当她沿着冰场边缘缓慢滑行的时候,突然被撞了一下。碰撞发生后,杜女士立刻去扶摔倒在地的王女士,王女士认为自己的手腕受伤了,应当去医院。

原告 王女士:我说一起去医院,她说我为什么要跟你去医院,然后她就把我就放在换衣服那地儿了,她就自己又回去滑冰去了。

双方协商未果,王女士自行前往医院,被确诊为右桡骨远端骨折,经过鉴定,王女士的伤势达到十级残疾。因为没能协商成功,王女士将杜女士以及冰场的管理者和经营者都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三方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1万余元。
争议焦点 案件是否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被告杜女士认为,滑冰是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原告就应当“自甘风险”。那么在本案中,是否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冰场的经营者和管理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那么当事几方分别作何考虑?
原告认为:自己正是因为知晓滑冰具有一定风险,所以选择了滑冰人员较少的时段前往冰场,而摔伤完全是由于被告杜女士的倒滑行为导致的。
被告杜女士一方认为:王女士摔倒后右桡骨远端骨折,与她没有正确佩戴护腕有着密切关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思巧:我们认定滑冰活动是存在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符合本案的适用情形。考虑到杜女士的倒滑行为的过程当中,她没有尽到应该有的一个注意义务,所以我们认定杜女士在倒滑的过程当中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那么就排除了自甘风险原则在本案的适用。
冰场一方认为:相关设施设备完全符合经营要求,场内配有巡场教练和安全员,并且积极救助伤者,不应承担责任。但是对于这一说法,法院认为,冰场经营者、管理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祝婧婧:冰场在现场没有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员,对事故发生之后的处理,也没有相应相关的人员及时跟进。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思巧:冰场和体育公司作为涉案的溜冰场地的经营方,在事发之后主要是缺乏一些相关妥当及时的救助行为,所以认定冰场和体育公司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是比例应该是较低的。

经过对案件的审理,法院认为,王女士在此次事故中,也存在一定过错。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思巧:主要体现在她没有佩戴齐备的护具,包括她本身在滑行的过程当中,也没有一定程度上尽到相关的注意义务。
在对于几方的责任认定上,法院认为,各方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思巧:我们综合全案的情况,并且考虑到各方的过错,最后法院认定王女士自行承担30%的责任,杜女士承担70%的责任。冰场和体育公司在杜女士承担70%责任的范围之上承担15%的补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杜女士赔偿王女士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杜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在进行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时,要注意自身保护,避免受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思巧:我们建议大家在进行体育活动的过程当中,我们建议要佩戴相关的护具,比如冬天的滑冰滑雪项目比较容易发生相关的肢体冲撞,在这种情况下佩戴完备的护具,也是对个人身体的一种保护。
“自甘风险”非免责挡箭牌 重大过失方须担责
司法裁判清晰表明,“自甘风险”并非免责挡箭牌,本案的关键是划清了风险自担与过错担责的明确界限;场地经营方更要做好巡护与应急救助。进入冬季,还要提示一下,千万别滑野冰,安全隐患多。享受冰雪乐趣,把安全放在首位。
编辑: 叶广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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