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迁出已拍卖房屋 法院强制迁出显权威

滁州市全椒县人民法院      阅读 

  1月13号凌晨6时,全椒县人民法院出动警车3辆,干警11人,依法对全椒某家俱公司进行强制迁出,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4年12月22日,全椒某家俱公司于与全椒农商行下属大墅支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载明:全椒某家俱公司以其坐落于全椒县大墅吕新街108号1号厂房为抵押物,对借款期间发生的主债权10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期限为2014年12月22日至2019年12月22日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年3月26日,全椒某家俱公司向全椒农商行贷款800万元并签订《大墅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年利率为7.8%,到期日2017年3月26日,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贷款人有权按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杨某、陈某提供了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经全椒农商行多次催要及协商,全椒某家俱公司拖欠不还,保证人也未能履行保证义务。本院判决被告全椒某家俱公司返还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800万元并支付利息,如被告全椒某家俱公司未按上述期限还款,原告有权申请拍卖、变卖被告全椒某家俱公司抵押的厂房,所得价款在最高额债权1000万元限度内优先受偿,被告杨某、陈某对原告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以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判决被告未能还款,全椒农商行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4日恢复执行,对全椒某家俱公司及附属物依法进行评估、拍卖,因二次拍卖、变卖均流拍,本院2020年12月24日裁定以流拍价1129.7944万元抵偿部分债务(含利息)给全椒农商行,但被执行人安排人长期占据门卫室,阻碍买受人对租赁已到期厂房的使用,拒不迁出涉案房地产。全椒农商行已于2021年3月出售涉案房地产,2021年4月2日安徽某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在购得涉案房地产后,申请执行人及买受人数次要求被执行人迁出涉案房地产,执行法官多次至涉案房地产现场,责令被执行人迁出涉案房地产,但仍拒不迁出。本院制定了详细的行动方案后,于今日凌晨6时,执行干警依法对涉案房地产进行强制迁出,干警们到达涉案房地产后,按照执行方案在正门及四周警戒,防止任何无关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执行人员在现场对房屋占有人进行了郑重告知和耐心的规劝,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现场执法平稳有序,干警对门卫房屋内物品全部进行了认真的记录后,工作人员清点搬运至被执行人指定的地点存放,门卫房屋被腾空并更换新门锁交接给买受人,执行工作最终顺利完成。

编辑: 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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